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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3:37

拟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规章须知
一、企业规章可由股东参照本参阅格局制定,也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规章中有必要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则,中外协作经营企业规章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作企业称号和法定地址;
(二)协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协作期限;
(三) 协作各方的称号(名字)、注册国家或区域(国籍)、法定地址(居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国籍;
(四)协作企业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协作各方出资或供给协作条件的数额、方法、期限;
(五)协作各方收益或许产品的分配,危险或许亏本的分管;
(六)协作企业的组织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协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八)有关员工劳动合同、薪酬、稳妥、福利、工作安全卫生等办理事项的规则;
(九)协作企业财务、管帐和审计准则;
(十)协作企业闭幕和清算方法;
(十一)协作企业规章的批改程序;
(十二)董事会或联合办理委员会或协作各方以为需求规则的事项;
(十三)规章签定的时刻和地址。
三、协作各方应当在公司规章上签字、盖章(公司改变挂号或存案触及规章批改的,批改后的公司规章或规章批改案由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公司规章应提交原件,并应运用A4标准纸张打印。
附:《中外协作企业规章》参阅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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