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取得非善意 票据权利归原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8:00一店东贴息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向警方指控欺诈,在警方追还钱款后却未交还汇票。日前,张家港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定收据权力归原告浙江长兴锦诚耐火材料公司一切。
2006年5月9日,浙江长兴锦诚耐火材料公司业务员张广敏承受江山市何家山水泥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给付的货款15万元,张得票未上交公司财务,而是贴息4000元将上述汇票转让给江山市叶氏塑料机械配件店业主叶某。张广敏得款后对公司谎报汇票现已丢掉,锦诚公司遂于同年6月向张家港法院对出票人为张家港宏盛毛纺公司的承兑汇票请求公示催告,催告期间叶某进行了申报,法院裁决完结催告程序。期间,叶某以被张广敏欺诈为由向江山市公安局报案。该局在侦办过程中收缴了张广敏所得悉数赃物14.6万元,并发还给了叶某。张广敏于2007年3月被江山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但该承兑汇票未交还锦诚公司,锦诚公司因而涉讼。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因买卖联系获得收据,成为收据权力人。一般情况下,行使收据权力以对收据的占有为条件,但在特定景象下会发作收据权力与收据占有相别离的景象,假如收据损失及占有人获得收据存在歹意或重大过错等,权力人能够通过错票救助程序持续行使收据权力,也能够行使收据返还请求权康复对收据的占有。本案中,因张广敏的犯罪行为使原告损失了对收据的占有;被告虽然在承受转让时支付了对价,但并非具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应视为非好心获得。被告不该享有收据权力,相关收据权力归于原告。依法判定承兑汇票的收据权力归原告锦诚公司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