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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2: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宅制度改革,规范房改房上市买卖行为,促进房地产商场开展和住宅消费,习惯居民改进寓居条件的需求,依据建设部《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暂行方法》(建设部第69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商场若干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字[1999]210号)和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买卖试行方法的批复》(苏房改[1999]8号),拟定本试行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房改房系指员工按房改政策规则购买的公有住宅和经济适用住宅(含国家安居工程住宅,下同)。 
本方法所称员工家庭住宅钱银量(下称住宅钱银量)系指以市区当年经济适用住宅平均价与家庭中职级高的一方应享用住宅面积规范的乘积。 
1999年市区经济适用住宅平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第三条 员工已购的房改房在付清房款、获得房子一切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进入房地产商场上市买卖。买卖行为包含了出售和交流。 
员工在出售房改房前后各一年内依照商场价新购房子(含商业用房,下同)的,视同交流。 
员工以规范价购买的房改房,必须按成本价补足房款获得悉数产权后方可上市买卖。具体方法由市房改办另行拟定。 
第四条 下列房改房暂缓上市买卖: 
(一)学校、机关院子内的; 
(二)列入拆迁规模、且户籍冻住的; 
(三)上市买卖后构成新的寓居困难的; 
(四)市政府规则其它不宜上市买卖的。 
第五条 出售房改房,买卖双方应按成交价与评价价两者(下称售房款)取高作为基数交纳税费。 
(一)卖方按下列规则交纳税款: 
1、购买并寓居超越一年的,免交营业税及其附加,暂免交土地增值税; 
2、购买并寓居缺乏一年的,按售房款与原购房款差额的5.55%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暂免交土地增值税。 
购房日期以市房改办同意为准。 
(二)卖方按下列规则交纳土地收益: 
1、售房款低于或等于住宅钱银量,免交土地收益; 
2、售房款高于住宅钱银量30%以内(含30%),按高出部分的45%预交土地收益,若在第三条规则期限内新购房子的,其预交的土地收益全额交还; 
3、售房款高于住宅钱银量30%以上的部分,按65%交纳土地收益。 
卖方如购有一套以上房改房的,在出售其间一套时,应对其它住宅一起评价,价格兼并核算房价款总额,依售房款占房价款总额的份额,按本项上述规则交纳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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