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修改建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7:34工程严重安全事故罪,是指建造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规则,下降工程质量规范,形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行为。
主张批改建筑工程严重安全事故罪
修订后的刑法第137条规则:建造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规则,下降工程质量规范,形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这是关于建筑工程严重安全事故违法及其处分的规则,本罪是单位违法。笔者以为,本罪处分中只对形成工程严重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惩罚,不对单位和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判处惩罚是不科学的,应予弥补批改,理由如下:
一是,刑法规则,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惩罚。这表明,刑法对单位违法施行双罚制准则,即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分金,一起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惩罚。根据本准则,对工程严重安全事故罪的处分,应该是对建造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判处分金,一起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惩罚。
二是,刑诉法第15条规则,免予刑事责任的景象有: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违法的;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按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撤回通知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工程严重安全事故违法系单位违法,明显不属于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违法的领域;本罪系修订后的刑法新添加的罪名,一旦发作就应当立案查处,违法嫌疑单位也是固定的场所,所以工程严重安全事故罪不属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规模;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是指行为人或单位施行了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遇有国家发布特赦令革除了某些违法分子和单位的惩罚,不再追查刑事责任,因而对施行工程严重安全违法的单位在未经国家特赦令赦宥前,应当同处分其他单位违法相同对违法单位判处分金;工程严重安全事故违法案子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公诉案子,一旦发作就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不存在是否通知才处理的问题;建造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被公民法院宣告破产前,系具有彻底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对其施行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当刑事责任。由此不难看出,对施行工程严重安全事故违法的单位和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不判处惩罚,不符合刑诉法关于免予刑事处分的规则。
三是,司法实践要求对施行工程严重安全事故违法的单位及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判处惩罚。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建造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为牟取暴利,违背国家规则,置公民的生命产业安全于不管,偷工减料,下降工程质量规范,有的导致高楼坍毁、桥梁开裂、铁路陷落、人员伤亡等严重安全事故,使公民的生命安全、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对本罪进行处分时只是追查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能足以有用地扼制和防备该类违法的发作,为加大对本罪的冲击力度、有用防备违法,对施行工程严重安全事故违法的单位和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判处惩罚是十分必要的。
四是,建造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规则,下降工程质量规范,偷工减料而取得的不合法利益,往往也不能只是被形成工程严重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占有,获益更多的是违法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因而,单位施行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工程严重安全事故违法,又获取了不合法经济利益,却不对单位和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判处惩罚,只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惩罚,显失公正,有失刑法的严肃性。
因而,刑法第137条应批改为:建造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规则,下降工程质量规范,形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延伸阅览:
工程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罪
工程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罪量刑规范
工程严重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