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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5:41
在法律上合同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
所谓合同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含天然人和单位,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才干的个人和单位。均或许犯本罪。在实践操作中,单位犯本罪为数不少,由于单位一般均具有合法的运营权力和运营范围,其使用这些运营权签定合同进行欺诈,更有欺诈性。
(二)合同欺诈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实践中,在本罪的片面方面应注意到:(1)直接成心和过错行为不构本钱罪。本罪的违法意图是本罪构成要件之一,而直接成心和过错均无清晰的违法意图,应不能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因直接成心或过错行为客观上占有别人资产的,应按经济合同法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准则处理,恰当给予过错方经济制裁;(2)片面上非法占有的意图是衡量罪与非罪的标准,实践中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辩解,应将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违法成果两方面调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本罪定性精确。
(三)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它不只侵略了别人的产业所有权,并且打乱了商场次序,具有较为严峻的社会损害性。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诈手法与别人签定合同,或许在合同签定过程中承受对方当事人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根本不实行合同,其骗得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4条列举了五种行为: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2、经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践实行才干,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5、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的。刑法未对违法客观方面作尽头例举,“其他办法”作为一个技术性立法条款,在商场经济转轨时期是较必要的,它为冲击那些使用转轨时期呈现的新问题施行的违法行为,供给了法律依据。但笔者以为此条款仍需以司法解释方式予以清晰,这样才干真实契合“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准则。对本条中的“合同”咱们应理解为相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运营户(包含行为人冒用此身份)之间为完成必定的经济意图,清晰彼此权力义务联系而缔结的协议。简言之便是经济合同,不该包含民事和行政合同。这是由本罪所侵略的客体决议的。本罪客体之一是商场经济次序,而民事合同只表现相等主体之间的产业权和人身权的联系,一般不具有生产运营意图,不受商场经济次序标准;行政合同则是行政机关为实行行政管理职能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彼此意思表明共同的协议,其表现的是行政管理次序,而不是商场经济次序。故行为人使用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进行欺诈的,不该适用本条规则定性,而应按其实践侵略的客体及行为的损害程度正确定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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