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债权代位权纠纷案看代位权的构成及竞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22:39
代位权在民法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力,遍及存在于债款债款的胶葛中,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对债款人的利益构成危害时,债款人就能够行使代位权,那么从一起债款代位权胶葛案看代位权的构成及竞合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广东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从一起债款代位权胶葛事例中看代位权的构成及竞合
[案情]
原告:张某,利津县利津镇人。
被告:**县建造局。
第三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职责公司 。
原告张某诉称,2002年以来,第三人共欠原告及其他民工各金钱合计248 777.82元。在屡次催要未果的状况下,其他几名民工把第三人欠其金钱以债款转让的方法转到了原告的名下,并通知了第三人。经原告查明,第三人不能还款的原因是因为第三人怠于行使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到现在,被告尚欠第三人工程款1 455 276.6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原告特提起代位权诉讼,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48 777.82元及利息18 135.90元,并由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县建造局对本案债款债款联系无异议,但辩称,原告对被告行使代位权不契合《合同法》七十三条规矩的构成要件。榜首,第三人对被告并不享有到期债款,第三人与被告因建造施工合同没有约好工程款的详细付出时刻,而是依照常规由被告分期向县财务恳求拨付工程款,再由被告付出第三人。第二,第三人并没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怠于行使到期债款是指债款人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可使其到期债款。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实行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裁决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片面上表现为成心或放纵。截止原告申述之日,被告共欠第三人1 377 276.69元。依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民一初字第38号判定书,被告与相关债款人达到还款协议,约好在被告欠第三人1 377 276.69元工程款中由被告直接付出实践施工人。也便是说,第三人在被告处还有637 728.17元债款。被告收到人民法院帮忙实行、裁决冻住第三人在被告处的债款数额已达725 000元。因而,第三人没有成心或放纵自己权力而对原告形成危害,而是客观原因不能向被告行使权力。代位权仅仅一项从权力,并不享有优先权,事实上原告建议代位权是对已先于原告申述并恳求保全的第三人其他债款人的危害。综上,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县建造局的申述。
第三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职责公司未作辩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边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向被告建议债款代位权是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的条件?
[审判]
法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是代位权的建立必备要件之一,“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是指关于应行使的权力,不存在任何行使债款的妨碍,能行使债款而不可使。依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民一初字第38号判定书能够承认在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款1 455 276.69元规模内,被告对第三人的债款739 548.52元及其利息承当连带职责;依据利津县人民法院六份裁决书和帮忙实行通知书,能够承认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在被告处的债款725 000元予以冻住,且以上案子均已审理完结进入实行阶段,被告须中止向第三人清偿债款以帮忙法院实行。综上,被告现在已没有向第三人实行付款的职责,第三人并非成心或放纵自己权力而对原告形成危害,而是存在债款行进妨碍,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向被告行使债款建议。原告建议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不能建立。对其代位权建议,不予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矩,判定驳回原告张殿武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5 304元,由原告张某担负。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后恳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决准予撤诉。
[分析]
本案触及代位权的行使问题。所谓代位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矩,是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权力。
一、 本案是否构成代位权
正如本案中,原、被告两边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向被告建议债款代位权是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的条件?《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规矩,“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短少其中之一,则不构成代位权。从原、被告争议的焦点看,确定第三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力的状况成为本案之要害。所谓“怠于行使权力”,是指债款人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可使其到期债款。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实行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裁决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片面上表现为成心或放纵。本案中,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款规模内,一部分被告对第三人的债款及其利息承当连带职责,被告对第三人享有抗辩权;另一部分由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在被告处的债款予以冻住,且已审理完结进入实行阶段,被告须中止向第三人清偿债款以帮忙法院实行。综上,被告现在已没有向第三人实行付款的职责,第三人并非成心或放纵自己权力而对原告形成危害,而是存在债款行使妨碍,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向被告行使债款建议。原告建议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不能建立。因为短少代位权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对原告代位权建议,不予支撑。
二、 代位权、产业保全的竞合效能问题
实际生活扑朔迷离,抛开本案案情,代位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方式,完成债的清偿是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终究意图。当有的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的债款人就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向法院提起产业保全,债款人在第三人处债款经法院保全的状况下,被冻住保全的债款应怎样分配。这里边就存在代位权与产业保全哪个效能优先的问题?
《合同法解说(一)》第二十条规矩:“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即可消除。”由此可见,我国代位权准则排除了“入库规矩”的适用,而是债款人在次债款人处直承受偿。首要是因为,这更契合代位权的立法原旨,在实际操作中更切合实践,能有利于债款人完成债款。因为依“入库规矩”,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款人,而不能由债款人直承受领,即便在债款人怠于受领的状况下债款人虽可代为受领,但其受领后,债款人仍可恳求债款人向其交给受领的产业。这样规矩不只不利于发挥代位权准则的效果,并且有或许使代位权准则形同虚设。二是依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是债款人的法定权力,是一种实体权力。在代位诉讼中,虽然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力职责联系,但法令赋予债款人直接追索次债款人的权力,应当以为这不只具有程序含义,并且更具有实体含义,即在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成果的权力职责联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跳过债款人而将次债款人视为债款人的债款人。代位权的行使表现了合同的对外效能,债款的效能不只及于债款人,并且及于次债款人。此种债的相对联系的搬运是由法令特别规矩的,而非依据当事人的约好。何况,此种债的相对联系的搬运在合同转让上遍及存在,咱们没有理由在此以债的相对性规矩来否定债款人的直承受偿。三是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款人为完成自己的债款而作出的活跃行为,假如让代位权行使的利益“入库”后再由其他债款人一起获益,那么,其他债款人坐收渔利的分配成果将会从根本上影响代位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活跃性,并且这也和民法上的公正准则各走各路的。从民事诉讼“不告不睬”的准则来看,未向次债款人提起代位诉讼的其他债款人,也就未建议权力,此刻,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并不能因其有相关债款的存在而自动予以维护。由此可见,提起代位权诉讼人与没有建议权力的主债款的其他债款人而言具有优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权仅仅相对而言的,它因为权力的建议而完成。事实上,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指特定债款人依据法令的直接规矩而享有的就债款人的总产业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力。在我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法令有其清晰的规矩,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民法通则》规矩的房子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子、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购买优先权;《海商法》建立的船只优先权准则;《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别离建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
产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好坏联系人申述前或许当事人申述后,为保证将来的收效判定能够得到实行或许防止产业遭受丢失,对当事人的产业或许争议的标的物,采纳约束当事人处置的强制办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矩:“人民法院关于或许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许其他原因,使判定不能实行或许难以实行的案子,能够依据对方当事人的恳求,作出产业保全的裁决;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人民法院采纳产业保全办法,能够责令恳求人供给担保;恳求人不供给担保的,驳回恳求。人民法院承受恳求后,对状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应当当即开端实行。”第九十三条规矩:“好坏联系人因状况紧急,不当即恳求产业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能够在申述前向人民法院恳求采纳产业保全办法。恳求人应当供给担保,不供给担保的,驳回恳求。人民法院承受恳求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应当当即开端实行。恳求人在人民法院采纳保全办法后十五日内不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产业保全。” 那么,在一起有几个债款人的状况下,有的债款人恳求了产业保全,而有的没有恳求产业保全,债款该怎么分配?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定见:一种观念以为:恳求保全的一起,恳求保全人要对保全行为担任,承当必定的职责,必定比没有恳求保全的人的诉讼本钱高。没有恳求产业保全的人一起共享因为恳求保全人承当职责而保全的债款人的产业,明显对恳求保全的债款人不公正。明显,不能调动起恳求保全债款人的活跃性,应该以被保全的产业优先归还恳求产业保全的债款人。另一种观念以为,产业保满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力,与债款实体处理无关。因而,一切的债款人关于保全的产业都能够依照清偿准则进行清偿。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产业保全的效果在于约束他方当事人对自己持有的产业施行搬运、藏匿或灭失等危害债款人利益行为的发作,其仅仅一种诉讼维护性办法,而非设定一项优先受偿权。
因而,在一起有代位权人又有恳求产业保全人的状况下,代位权和产业保全都不是一项优先受偿权,要依照债款的性质对产业进行分配,两者不存在竞合效能问题。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从一起债款代位权胶葛事例中看代位权的构成及竞合”问题进行的回答,债款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含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是合法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等。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律师引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深圳律师 江苏律师
从一起债款代位权胶葛事例中看代位权的构成及竞合
[案情]
原告:张某,利津县利津镇人。
被告:**县建造局。
第三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职责公司 。
原告张某诉称,2002年以来,第三人共欠原告及其他民工各金钱合计248 777.82元。在屡次催要未果的状况下,其他几名民工把第三人欠其金钱以债款转让的方法转到了原告的名下,并通知了第三人。经原告查明,第三人不能还款的原因是因为第三人怠于行使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到现在,被告尚欠第三人工程款1 455 276.6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原告特提起代位权诉讼,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48 777.82元及利息18 135.90元,并由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县建造局对本案债款债款联系无异议,但辩称,原告对被告行使代位权不契合《合同法》七十三条规矩的构成要件。榜首,第三人对被告并不享有到期债款,第三人与被告因建造施工合同没有约好工程款的详细付出时刻,而是依照常规由被告分期向县财务恳求拨付工程款,再由被告付出第三人。第二,第三人并没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怠于行使到期债款是指债款人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可使其到期债款。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实行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裁决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片面上表现为成心或放纵。截止原告申述之日,被告共欠第三人1 377 276.69元。依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民一初字第38号判定书,被告与相关债款人达到还款协议,约好在被告欠第三人1 377 276.69元工程款中由被告直接付出实践施工人。也便是说,第三人在被告处还有637 728.17元债款。被告收到人民法院帮忙实行、裁决冻住第三人在被告处的债款数额已达725 000元。因而,第三人没有成心或放纵自己权力而对原告形成危害,而是客观原因不能向被告行使权力。代位权仅仅一项从权力,并不享有优先权,事实上原告建议代位权是对已先于原告申述并恳求保全的第三人其他债款人的危害。综上,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县建造局的申述。
第三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职责公司未作辩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边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向被告建议债款代位权是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的条件?
[审判]
法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是代位权的建立必备要件之一,“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是指关于应行使的权力,不存在任何行使债款的妨碍,能行使债款而不可使。依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民一初字第38号判定书能够承认在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款1 455 276.69元规模内,被告对第三人的债款739 548.52元及其利息承当连带职责;依据利津县人民法院六份裁决书和帮忙实行通知书,能够承认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在被告处的债款725 000元予以冻住,且以上案子均已审理完结进入实行阶段,被告须中止向第三人清偿债款以帮忙法院实行。综上,被告现在已没有向第三人实行付款的职责,第三人并非成心或放纵自己权力而对原告形成危害,而是存在债款行进妨碍,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向被告行使债款建议。原告建议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不能建立。对其代位权建议,不予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矩,判定驳回原告张殿武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5 304元,由原告张某担负。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后恳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决准予撤诉。
[分析]
本案触及代位权的行使问题。所谓代位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矩,是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权力。
一、 本案是否构成代位权
正如本案中,原、被告两边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向被告建议债款代位权是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的条件?《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规矩,“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短少其中之一,则不构成代位权。从原、被告争议的焦点看,确定第三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力的状况成为本案之要害。所谓“怠于行使权力”,是指债款人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可使其到期债款。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实行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裁决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片面上表现为成心或放纵。本案中,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款规模内,一部分被告对第三人的债款及其利息承当连带职责,被告对第三人享有抗辩权;另一部分由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在被告处的债款予以冻住,且已审理完结进入实行阶段,被告须中止向第三人清偿债款以帮忙法院实行。综上,被告现在已没有向第三人实行付款的职责,第三人并非成心或放纵自己权力而对原告形成危害,而是存在债款行使妨碍,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向被告行使债款建议。原告建议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不能建立。因为短少代位权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对原告代位权建议,不予支撑。
二、 代位权、产业保全的竞合效能问题
实际生活扑朔迷离,抛开本案案情,代位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方式,完成债的清偿是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终究意图。当有的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的债款人就债款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款向法院提起产业保全,债款人在第三人处债款经法院保全的状况下,被冻住保全的债款应怎样分配。这里边就存在代位权与产业保全哪个效能优先的问题?
《合同法解说(一)》第二十条规矩:“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即可消除。”由此可见,我国代位权准则排除了“入库规矩”的适用,而是债款人在次债款人处直承受偿。首要是因为,这更契合代位权的立法原旨,在实际操作中更切合实践,能有利于债款人完成债款。因为依“入库规矩”,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款人,而不能由债款人直承受领,即便在债款人怠于受领的状况下债款人虽可代为受领,但其受领后,债款人仍可恳求债款人向其交给受领的产业。这样规矩不只不利于发挥代位权准则的效果,并且有或许使代位权准则形同虚设。二是依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是债款人的法定权力,是一种实体权力。在代位诉讼中,虽然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力职责联系,但法令赋予债款人直接追索次债款人的权力,应当以为这不只具有程序含义,并且更具有实体含义,即在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成果的权力职责联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跳过债款人而将次债款人视为债款人的债款人。代位权的行使表现了合同的对外效能,债款的效能不只及于债款人,并且及于次债款人。此种债的相对联系的搬运是由法令特别规矩的,而非依据当事人的约好。何况,此种债的相对联系的搬运在合同转让上遍及存在,咱们没有理由在此以债的相对性规矩来否定债款人的直承受偿。三是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款人为完成自己的债款而作出的活跃行为,假如让代位权行使的利益“入库”后再由其他债款人一起获益,那么,其他债款人坐收渔利的分配成果将会从根本上影响代位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活跃性,并且这也和民法上的公正准则各走各路的。从民事诉讼“不告不睬”的准则来看,未向次债款人提起代位诉讼的其他债款人,也就未建议权力,此刻,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并不能因其有相关债款的存在而自动予以维护。由此可见,提起代位权诉讼人与没有建议权力的主债款的其他债款人而言具有优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权仅仅相对而言的,它因为权力的建议而完成。事实上,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指特定债款人依据法令的直接规矩而享有的就债款人的总产业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力。在我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法令有其清晰的规矩,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民法通则》规矩的房子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子、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购买优先权;《海商法》建立的船只优先权准则;《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别离建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
产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好坏联系人申述前或许当事人申述后,为保证将来的收效判定能够得到实行或许防止产业遭受丢失,对当事人的产业或许争议的标的物,采纳约束当事人处置的强制办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矩:“人民法院关于或许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许其他原因,使判定不能实行或许难以实行的案子,能够依据对方当事人的恳求,作出产业保全的裁决;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人民法院采纳产业保全办法,能够责令恳求人供给担保;恳求人不供给担保的,驳回恳求。人民法院承受恳求后,对状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应当当即开端实行。”第九十三条规矩:“好坏联系人因状况紧急,不当即恳求产业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能够在申述前向人民法院恳求采纳产业保全办法。恳求人应当供给担保,不供给担保的,驳回恳求。人民法院承受恳求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应当当即开端实行。恳求人在人民法院采纳保全办法后十五日内不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产业保全。” 那么,在一起有几个债款人的状况下,有的债款人恳求了产业保全,而有的没有恳求产业保全,债款该怎么分配?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定见:一种观念以为:恳求保全的一起,恳求保全人要对保全行为担任,承当必定的职责,必定比没有恳求保全的人的诉讼本钱高。没有恳求产业保全的人一起共享因为恳求保全人承当职责而保全的债款人的产业,明显对恳求保全的债款人不公正。明显,不能调动起恳求保全债款人的活跃性,应该以被保全的产业优先归还恳求产业保全的债款人。另一种观念以为,产业保满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力,与债款实体处理无关。因而,一切的债款人关于保全的产业都能够依照清偿准则进行清偿。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产业保全的效果在于约束他方当事人对自己持有的产业施行搬运、藏匿或灭失等危害债款人利益行为的发作,其仅仅一种诉讼维护性办法,而非设定一项优先受偿权。
因而,在一起有代位权人又有恳求产业保全人的状况下,代位权和产业保全都不是一项优先受偿权,要依照债款的性质对产业进行分配,两者不存在竞合效能问题。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从一起债款代位权胶葛事例中看代位权的构成及竞合”问题进行的回答,债款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含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是合法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等。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律师引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深圳律师 江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