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源公司诉富亿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4:05【关键字】不正当竞争冒用产品质量标志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案情简介】
原告:遵化栗源食物有限公司(简称栗源公司)
被告: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简称富亿农公司)、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三樱公司)
栗源公司系栗仁产品出口公司,其曾取得“板栗制品”食物卫生许可证、食物标签认可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栗源公司出口的栗仁产品外包装袋反面标示有上述证号。栗源公司自2000年以来不断发现与其包装极为类似的产品在海外出售,出售区域会集在马来西亚、泰国等商场。
2003年8月25日,美国栗源贸易公司授权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独家运用栗源商标。2005年美国昌海集团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签定《包装袋托付定做合同》。该合同附有甘栗包装袋正面及反面图样。后富亿农公司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签定出售合同。约好富亿农公司出售给美国昌海集团公司150g甘栗仁产品的数量为97 500袋,总货款为45 825美元。2005年4月19日,富亿农公司向三樱公司付出“150g甘栗立式袋(美国)”加工费用93 149.91元,发票载明“数量”为186 300个。三樱公司加工印制、富亿农公司运用、出售的涉案包装袋反面标示有栗源公司建议权力的三个证号,且标示方法与原告涉案产品包装的标示方法相同。涉案包装袋反面内容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供给的包装袋附图反面相同。
原告诉称,两被告的涉案行为归于在产品上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恳求判令两被告中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毁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判令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 584 077.62元,付出律师费66 995元;判令两被告在美国、泰国、马来西亚的媒体上揭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由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富亿农公司辩称,榜首,其是依照托付定做合同行事,并不知悉该包装袋为侵权产品,因而不该承当侵权的法律责任。第二,涉案包装袋上印有原告的相关证号现均已超越有效期,原告无权就此建议权力;第三,即便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补偿恳求数额也缺少根据。第四,原告要求被告承当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缺少根据。
被告三樱公司答辩称:榜首,三樱公司的加工行为具有合法授权,现已尽到印刷厂商的检查责任;并且,该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的合同中已清晰约好,如定作物侵略第三方权力,结果由定作方承当;第二,原告建议权力的证书号现均已超越有效期,原告无权就此建议权力;第三,原告建议的补偿恳求数额过高,且三樱公司也不该与富亿农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被告富亿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当中止侵权、补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原告提出被告富亿农公司应承当揭露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恳求,缺少根据,法院将酌情确认被告富亿农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开销的合理数额。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中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涵《人民日报》(海外版)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实行,本院将在该报登载本判定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担负);
三、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遵化栗源食物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补偿遵化栗源食物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开销的合理费用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