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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机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6:48
死刑是掠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惩罚,是惩罚中最严峻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定犯罪分子死刑时是十分稳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子在一般程序之外规则了一个特别的审阅程序,便是死刑复核程序。那么,究竟是谁有权能够进行死刑复核呢?死刑复核机关是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信任各位也十分关心,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咱们做了关于死刑复核的相关的介绍,请您仔细阅读了解,期望以下内容能够协助到您。
一、死刑复核机关是什么
死刑复核机关是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议是否核准死刑判定并履行死刑所应当遵从的权力。是对死刑的判定和裁决进行复核的权限。
【相关常识】
1.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赞同判处死刑的,能够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保持死刑判定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延期履行案子的报请复核
死刑延期履行案子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履行案子的复核内容、方法等与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相同。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不同景象别离处理:
(1)以为原判现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决发回从头审判;
(2)以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
(3)赞同保持原判的,裁决予以核准。
3、在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应当依据诉讼的规则规划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能够进行诉讼化改造。能够依据案子的状况选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关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尽管提出了上诉或许抗诉,但不是针对现实确认而是针对法令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子,法院能够选用非开庭的方法进行审理,但即便非开庭审理仍有必要包含检查书面卷宗资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定见等内容;
二是关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现实确认提出的案子,法院应当选用开庭审理的方法,即在确认的时刻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有必要参加的诉讼参加人一起参加复核程序。操作方法上能够采纳方法面临面的直接审理和经过互联网进行的长途审理两种方法。施行开庭审理,能够确保控辩两边有用的参加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能够有时机充分行使辩护权,一起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施行有用的法令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法,均应由 3名以上奇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关于疑问、杂乱、重大案子,能够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报的死刑案子进行复核,首要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作。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这也是对人权的一种尊重与保证。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死刑复核的相关内容,如果您遇到这样的工作,期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协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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