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7:02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文号: 外企指字[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为了加强直销企业的挂号处理,标准直销企业安排行为,保护直销市场秩序,保证直销职业健康发展,依据《直销处理条例》、《公司挂号处理条例》、《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和其他挂号处理法令、法规及有关直销职业专项规则,经商商务部外资司,现对外商出资直销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挂号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定见:一、各级工商行政处理外资挂号处理机关依据《直销处理条例》、《公司挂号处理条例》、《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和其他挂号处理法令、法规及有关直销职业专项规则依法挂号并监督处理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建立的从事直销事务之外运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二、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同意取得直销运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公司的原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改变挂号。三、直销企业持商务部分颁布的直销运营许可证及有关批复文件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处理改变挂号时,除依法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当一起供给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立担任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事务的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分公司)名单和服务网点建立计划。四、直销企业运营规模中直销运营项目,应当载明直销地域和直销产品规模,文字表述方法为“在经同意的区域内(详细见《直销运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职业处理网站)招募、训练直销员,直销本企业出产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出产产品(详细产品品种限于《直销运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职业处理网站发布的产品目录)”。兼营其他运营活动的,按国民经济职业表述用语依法核定。五、直销企业依法被撤消、撤消直销运营许可证,应当自撤消、撤消直销运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或许刊出挂号。六、直销企业建立省级分公司,经批阅后向分公司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处理建立挂号。七、直销企业请求建立从事直销事务的省级分公司时,除依法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一起供给拟在该分公司地点行政区域内建立服务网点的计划。八、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事务的省级分公司称号统一按直销公司称号 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称号 分公司核定。九、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事务的省级分公司运营规模不得超出直销企业的运营规模,其直销运营项目文字表述方法为“在经同意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详细见《直销运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职业处理网站)招募直销员,直销本企业出产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出产产品(详细产品品种限于《直销运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职业处理网站发布的产品目录)”;兼营其他运营活动的,按国民经济职业表述用语依法核定。十、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内建立《直销处理条例》所规则的服务网点,展开产品价格展现、介绍、退换货及仅为直销员出售需求而供给储货、发货等其他服务的,由直销企业依照《直销处理条例》、《直销职业服务网点建立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则依法建立,此类功用单一的服务网点不需求工商挂号。从事直销事务之外其他运营活动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能够兼作服务网点。十一、直销企业建立从事直销事务之外其他运营活动的分公司,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依照《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直接向分公司地点地有外商出资企业核准挂号权的工商行政处理局请求处理挂号。十二、直销企业请求在分公司下设从事直销事务之外其他运营活动的经营性分支机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由直销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经营性分支机构地点地有外商出资企业核准挂号权的工商行政处理局外资挂号机关请求工商挂号。十三、直销企业在分公司下从事直销事务之外其他运营活动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其称号统一按分公司称号 经营场所地点地名 经营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