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不服劳动争议部分裁决能否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21:58
[案情]
原告林某、胡某合伙出资数十万元一起创办了遂川县万福真空砖厂,运营空心砖的出产和销售业务。被告焦某受该厂雇佣,在该厂从事出窑作业。2005年3月16日,被告焦某在砖厂作业时,被忽然坍毁的窑体砸伤。事发后,两边就补偿事宜经屡次洽谈均未能达成协议。因而,被告焦某于同年9月29日向遂川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裁定。因为被告焦某受伤构成伤残,其请求的劳作才能判定没有作出,故一时无法对该劳作争议作出结局判决。鉴于焦某医疗之急需,遂川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两边存在劳作联系为由,就焦某已发作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护理费先行作出部分判决,责令厂方予以先行补偿。厂方不服,向遂川县法院申述,要求吊销该部分裁定判决。
[不合]
本案在检查立案过程中,合议庭就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部分判决能否独自向法院申述这一问题产生不合,呈现二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部分判决能够独自向法院提申述讼。其理由:
一、依据我国《劳作法》第七十九条“劳作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以及该法第八十三条“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规则,当事人享有申述权。
二、部分判决与结局判决相同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力义务联系进行了调整和规制。假如当事人对部分判决不服不能提申述讼,只能等结局判决作出后才干提申述讼的话,不只约束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并且有违公平正义。
第二种定见以为,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部分判决不能独自向法院提申述讼。其理由:
一、我国《劳作法》中规则的裁定判决,应理解为指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整个劳作争议事项进行全面检查后作出的终究判决,即结局判决。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劳作争议的部分事项作出的部分判决,明显不该包含在内。
二、部分判决是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在劳作争议案子终究判决作出之前,为确保员工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日子和急需的医疗费用,要求企业预先付出员工一方薪酬、医疗费的裁定办法。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清晰,用人单位有实行才能,不作部分判决将严重影响劳作者一方日子、医疗的紧急情况,实质上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则的先予履行办法。假如答应当事人对部分判决提申述讼,则部分判决处于效能待定状况,无法经过履行而到达确保当事人基本日子和急需的医疗费用之意图,有违部分判决准则设定的主旨。所以,劳作部于1996年7月29日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判决请求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中清晰答复,因为部分判决是在裁定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别处理办法,所以一经作出,则当即收效并开端履行。企业如不履行,员工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企业不服部分判决的,不得独自就部分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述。
三、当事人对部分判决不服不能独自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并不意味着约束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实际上,当事人对部分判决不服寻求救助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依据上述《复函》的规则,当事人可在部分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复议一次,由原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予以从头检查。二是待结局判决作出后,按照劳作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由人民法院对包含部分判决在内的整个劳作争议判决进行全面的司法检查。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梁初生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