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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依法行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3:16
不久前,某电视台播出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城市漂泊乞讨人员因车祸意外逝世,长时间对其施行救助的某县民政局以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以下简称补偿权力人)的身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危害补偿诉讼。该案开庭后,引起了广泛重视。人们纷繁质疑:该类案子,原告是否为补偿权力人,是否享有恳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榜首条第二款规则:人身危害补偿恳求的“补偿权力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许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当抚育职责的被抚育人以及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该款规则,清晰了补偿权力人的规模为三类人员,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其积极意义十分显着。可是,正是因为该款规则,也导致了诸如对逝世受害人承当了搀扶职责的人(或许安排)行使补偿恳求权面对法令为难。乃至不乏这样的案例:甲借了钱给乙,后乙遭受意外事故逝世,乙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也没有如《解说》所规则的补偿权力人。甲是否有权以补偿权力人身份向侵权人或负有补偿职责的人(以下总称补偿职责人)提起人身危害补偿诉讼呢?依照《解说》的规则,甲是无权提起该项诉讼的。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权且不论乙的人身权问题,甲的权力是否被无视?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解说》所规则的补偿权力人规模的拷问。笔者以为,《解说》对补偿权力人的规模界定过窄,除了《解说》所规则的三类人以外,至少还可以包含:(1)对受害人承当抚育、搀扶职责的抚育人(近亲属在外,下同)、搀扶人,例如与被领养人不存在近亲属联系的领养人,与公民签定遗赠抚育协议的抚育人;(2)与受害人存在债权债务联系的债权人;(3)国家。
一、 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的性质与特色决议了补偿权力人的规模相对广泛
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又称“非财产权”或“人身非财产权”,是与权力主体的人身不行别离的、以特定的精力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力。一般可分为品格权和身份权两种。因为人身权与权力主体的品格和身份密不行分,因此它是一种专归于权力主体本身的权力,不得转借与让与(已故作者的著作权胶葛是破例)。一起,人身权又是一种肯定权(又称对世权),人人都有必要尊重和不得侵略。
在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中,补偿权力人经过向补偿职责人恳求补偿而完成权力救助,对外表现为一种恳求权,即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是权力主体因为人身遭受损伤而恳求补偿职责人给予补偿的权力,它是一种恳求权,具有相对性和非公示性。因为它并非专归于权力主体本身,所以可以依法让渡或许抛弃。从理论上讲,但凡可以合法受让此种权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补偿权力人,因此其规模是十分广泛的。
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的让渡方法,可以归纳为两种——法定让渡和约好让渡。例如,受害人逝世,依《解说》转由其近亲属行使该项恳求权就归于法定让渡;受害人在受伤后或许受伤前,也可以约好将此类恳求权有偿或无偿让与别人行使。当然,这样简单引发必定的道德风险,及至呈现其他违法行为,因此一般不发起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的约好让渡。
二、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的功用决议了补偿权力人外延较大
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的功用在于充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社会利益。因为当权力人本身难以或不能进行权力救助时,有必要得有其他救助主体和救助方法、救助途径来进行补偿,不然就会呈现大众广为重视的“撞了白撞”(注:车辆撞死了人,因没有其他补偿权力人向补偿职责人建议权力而没能取得补偿。)等权力救助失衡的景象。其他救助主体怎么参加到救助程序中来,或许哪些主体可以参加其间成为合法的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人?假如所有的人或许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该类主体,则或许导致人人都可以管却人人都不论或许多人打着维权的旗帜而肆意妄为,呈现社会紊乱;假如没有人或许很少有人能成为该类主体,将会呈现权力救助不力。因此,法令有必要把可以经过权力让渡而成为补偿权力人的主体界定在合理的规模内。
以什么作为界定其他主体成为补偿权力人主体的标准呢?榜首种,以人身依附联系为标准,即与受害人有比较严密的人身依附联系的人,如其近亲属、被抚育人等,《解说》便是以此为标准的;第二种,以人身从属联系为标准,即与受害人存在办理与被办理联系的主体,如受害人地点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对漂泊乞讨的受害人施行救助的城市漂泊乞讨人员救助办理站等。榜首个标准疏忽了与受害人不存在人身依附联系但有其他严密联系的人,并且也无视了与受害人有其他权力职责联系的主体的权力;第二个标准将受害人的近亲属等排挤在外,这有违私法原理和社会传统。笔者以为应选用第三个标准:利害联系标准,即与受害人有利害联系的人,首要包含两类主体,一是与受害人存在人身依附联系的人,二是与受害人有抚育、搀扶、债权债务以及办理联系的主体。详细包含:
(1)依法由受害人承当抚育职责的被抚育人;
(2)受害人的近亲属;
(3)与受害人不存在近亲属联系的抚育人、搀扶人;
(4)受害人的债权人;
(5)国家。
关于(1)、(2)两类主体,是《解说》清晰作了规则的,这儿不用赘述。第(3)类主体,承当了对受害人的日常抚育、搀扶职责,为其行使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也在其职责之列;另一方面,抚育人、搀扶人承当了职责之后,在没有其他主体可以行使该项权力时,以补偿权力人身份恳求补偿职责人补偿,也契合权力职责对等准则。第(4)类主体,外表看来侧重于保护受害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其实质依然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证,受害人的社会交往途径才会疏通。第(5)类主体,因为国家是公民的终究保护者,当公民利益遭受侵略而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救助时,国家应成为当然的救助者。
三、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应依法行使
为了更充沛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更多的人享有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但补偿权力人过于广泛,必然导致权力的乱用以及补偿权力人之间在利益唆使下不用要的纷争,因此有必要加以标准。笔者以为,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可以学习遗产承继按次序行使的方法,详细规则为,榜首次序:受害人的榜首次序承继人;第二次序:受害人的第二次序承继人;第三次序:对受害人承当抚育、搀扶职责的人;第四次序:受害人的债权人。第五次序:国家。只要在没有前一次序补偿权力人或许前一次序补偿权力人怠于行使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时,后一次序的补偿权力人才可以依法行使该权力。
对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的规模作出合理而清晰的界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用避免权力乱用,保护社会安稳,促进社会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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