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0:23
本罪与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的边界。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才能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波折公事罪与拒不可判定、裁科罪有必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或许是波折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功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成心违法,且都有或许存在对立国家公事活动的成心;其三,当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人民法院的强制履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波折公事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主体不同:波折公事罪一般必是以暴力、要挟办法施行,且行为人危害公事人员的行为有必要发作在后者依法履行公事期间,而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则不要求有必要使用暴力、要挟的办法,可所以可以危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办法,比方诈骗隐秘、消沉抵抗、无理取闹等等;并且,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也不要求有必要发作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务期间;波折公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的主体则是特别主体,即有必要具有履行判定、裁决的当事人或许按照法令对判定、裁决负有协助履行责任的人。刑法第277条(波折公事罪)与第313条(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应该依刑法第313条的规则,以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科罪量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