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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3:15
关于处理职务违法案子确定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定见 
—、关于自首的确定和处理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建立自首需一起具有主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两个要件。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把握,或许虽被把握,但违法分子没有遭到查询说话、讯问,或许未被宣告采纳查询办法或许强制办法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主动投案。在此期间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的,应当确定为自首。
违法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安排或许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没有主动投案,在办案机关查询说话、讯问、采纳查询办法或许强制办法期间,违法分子照实告知办案机关把握的头绪所针对的现实的,不能确定为自首。没有主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以自首论:
(1)违法分子照实告知办案机关未把握的罪过,与办案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
(2)办案机关所把握头绪针对的违法现实不建立,在此规模外违法分子告知同种罪过的。
单位违法案子中,单位团体决议或许单位担任人决议而主动投案,照实告知单位违法现实的,或许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照实告知单位违法现实的,应当确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主动投案,但照实告知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的,能够视为自首;拒不告知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或许躲避法令追查的,不应当确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并照实告知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确定为自首。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子时应当予以阐明并移送相关依据资料。
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应当依据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结合主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告知违法现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体现等详细情节,依法决议是否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以及从轻、减轻处分的起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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