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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有怎样的效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8:48
刘建章 廉玉光 汤学军
【案情】
1997年10月被告于某与赵某挂号成婚,原告于小某系其二人婚生女。2010年5月被告与赵某协议离婚,就产业分配及债务债款部分约好“两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归女儿(建造东路某小区11号楼12号),电脑归男方,剩余的全归女方一切”、“两边婚后无一起债款及债务,无一起存款”。2013年1月15日,以被告爸爸妈妈于某荣、张某花为甲方,以被告、赵某、于小某为乙方,签定了“房子处置协议”,约好“2004年甲方购买某小区11号楼12号现交给乙方寓居,乙方只需寓居权,房子一切权的承继人为于小某,于小某若处置房子须经甲乙两边一切人赞同,缺一不可,不然无效。若于小某擅自处理,则回收承继人的承继权归甲方”。2013年1月20日被告与赵某进行复婚挂号,并于同年3月7日再次协议离婚,此次离婚协议就产业分配部分约好“现有住宅一套某小区11号楼12号按之前协议实行”,所指协议即为2013年1月15日的“房子处置协议”。2014年7月,原告于小某以其自己及其母亲赵某被被告于某从诉争房子中赶出为由诉至法院。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约好房子赠与子女的效能问题,主要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离婚协议约好房子赠与子女,但房子没有处理过户手续,视为赠与产业的权力未搬运,赠与人依法享有恣意吊销权。故被告又对房子所做的再处置是合法有用的。
第二种定见以为,离婚协议约好房子赠与子女是一种以免除两边身份关系为意图的赠与行为,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在两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现已实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结,赠与行为不能随意吊销,故被告对房子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的。
【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夫妻两边独自约好将房子赠与子女的协议可吊销
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明一旦经对方赞同即能发生法令作用。赠与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令没有要求有必要具有特定的方式的合同。所以,只需赠与方宣布赠与的意思表明,受赠方表明承受,赠与合同即为收效。
夫妻两边暗里签定协议将房子赠与子女,该赠与协议是否收效,要看其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假如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约束行为能力人,爸爸妈妈作为法定代理人,彻底有资历替代子女作出承受赠与的意思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条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承受奖赏、赠予、酬劳,别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建议以上行为无效。假如子女现已成年,则归于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承受赠与的意思表明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而不能暗里约好赠与。
由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正考虑,法令规则赠与人享有恣意吊销权,即赠与合同建立后,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赠与人能够依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当然,关于恣意性不加约束,对受赠人不公正,也违反诚笃信用原则。因而合同法还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可见,夫妻两边暗里协议约好将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尽管赠与合同收效,但在房子处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两边仍是能够反悔,行使恣意吊销权。
以上评论的景象是夫妻两边独自协议约好将房子赠与子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将房子赠与子女的景象则另当别论。
2.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出于到达离婚意图而签定的,只需没有依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钳制、诈骗的行为就不能吊销该协议
离婚协议主要是约好离婚的事项,比方两边一致赞同离婚、离婚后子女抚育问题、夫妻一起产业切割问题。在签定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对夫妻一起产业切割难以达到一致定见时,往往乐意将一起产业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或许其他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两边签定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假如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两边有或许或许乃至底子不会达到离婚合意。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将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不能等同于夫妻两边朴实协议约好将房子赠与子女的景象。故在夫妻两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现已实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结,赠与行为不能随意吊销。
本案中,被告于某与赵某在第一次离婚时签定离婚协议,将房子赠与其女儿于小某,该赠与约好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离婚协议收效后,不能恣意吊销。因而,该房子已归于小某一切,被告于某与赵某非出于为女儿于小某利益考虑对该房子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的。
笔者以为,被告于某与赵某于2010年5月6日第一次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已将本案诉争房子进行了处置,约好两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建造东路某小区11号楼12号)归女儿于小某,该离婚协议经被告于某与赵某签字已收效。尔后被告与赵某复婚又离婚,并在其二人于2013年3月7日再次离婚时从头签定离婚协议,但对其二人初次离婚时已处置的房子怎么处置并无权改动,新的产业约好亦无效。被告与赵某在初次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处置归于赠与性质,该赠与产业虽未完结过户挂号,一切权没有搬运,赠与人依法享有恣意吊销权,但该赠与产业的赠与人系被告与赵某二人,现被告于某未提出吊销该赠与。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故原告申述要求被告将诉争房子返还给原告,让原告及其母亲赵某持续运用该房子,理由充沛,应予支撑。本案应判定被告于某于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将建造东路某小区11号楼12号的房子返还给原告于小某,让其持续寓居,并帮忙原告处理房子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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