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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诉讼请求明细清单(可供参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6:29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危害补偿
诉讼请求明细清单
    某人民法院:
    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阐明如下:
    一、医治费:1220元(截止原告起诉前,其他实践医治费用已由被告垫支)。
    依据:收据。
    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医治;
2004年6月18日至
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医治,发生医治费,算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
    明细:857元 428.5元 467.5元。
    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
    依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
    分三个部分:
    1、
2004年5月8日至
2004年6月9日,因医治入院至出院,算计32天。核算方法:857元╳1月=857元。
    2、
2005年3月11日至
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算计11天。核算方法: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
2005年6月1日至
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算计12天。核算方法: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
    明细:1239元 392元 280元 336元。
    依据:出租车发票。
    分四个部分:
    1、
2004年5月8日至
2004年6月9日,因医治入院至出院,算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复费用算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
2004年6月18日至
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复费用开销算计28元;还有原告监护人暂时自医院外出置办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开销算计7元。核算方法(算计):(28元╳31次) (28元╳13次) 7元=1239元。
    2、
2004年12月7日、
2005年1月15日、
2005年2月24日算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复费用开销算计28元;
2005年3月11日至
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算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复费用开销算计28元。核算方法(算计):(28元╳3次) (28元╳11次)=392元。
    3、
2005年3月22日至
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顿的扩张器内灌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复费用开销算计28元。核算方法(算计):(28元╳10次)=280元。
    4、
2005年6月1日至
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算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复费用开销算计28元。核算方法(算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膳食补助费:550元。
    明细:320元 110元 120元。
    依据:按国家规范,出差膳食补助费每天10元。
    分三个部分:
    1、
2004年5月8日至
2004年6月9日,因医治入院至出院,算计32天。核算方法:10元╳32天=320元。
    2、
2005年3月11日至
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算计11天。核算方法:10元╳11天=110元。
    3、
2005年6月1日至
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算计12天。核算方法:10元╳12天=120元。
    五、养分费:468.9元。
    明细:295.1元 173.8元。
    依据:收据。
    分二个部分:
    1、
2004年5月8日至
2004年6月9日,因医治入院至出院,发生养分费295.1元。
    2、
2005年3月11日至
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发生养分费173.8元。
    六、残疾补偿金:26628.96元。
    依据:按国家规范,城镇居民人均可开销年收入6657.24元,补偿20年。九级伤残规范。
    核算方法: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恢复护理费:4285元。
    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
    依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
    
2004年6月8日至
2004年11月8日,算计5个月。核算方法: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医治费(诉讼中已发生):9970.41元。
    明细:4271.18元 5699.23元。
    依据:收据。
    分二个部分:
    1、
2005年3月11日至
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发生医治费4271.18元。
    2、
2005年6月1日至
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发生医治费5699.23元。
    九、后续医治费(未发生):2521.79元。
    依据:病历。
    用处: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力危害补偿费:20000元。
    依据:病历、相片。
    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期不能上幼儿园,构成自卑的心思暗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日子、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发生巨大的精力损伤。
    十一、法医鉴定费:700元。
    依据:发票。
    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而没有核算误工费项目。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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