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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违约或侵权,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0:55
跟团旅行能省劲省时间,但也有或许带来糟糕的旅行体会,假如旅行社违约或侵权了,能够和旅社自行洽谈,也能够到旅行办理机关投诉,还能去消费者协会寻求协助,也能够提起侵权诉讼或许违约诉讼。
事例一:旅行社私行“倒团” 游客受伤得负全责
案情回放:2008年末,焦某购买了A旅行社的新马泰10日游服务,并向其交纳了团费。2008年12月21日动身时,焦某发现A旅行社在未征得其赞同的状况下,将旅行事务“外包”给B旅行社。12月26日23时许,焦某等人乘坐的旅行车在回来泰国曼谷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车辆侧翻,焦某等多人受伤,旅行车驾驶员负悉数职责。事发后,焦某被送往泰国当地医院医治,被确诊为脾决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胸腔积血、腰椎紧缩性骨折。2009年12月4日,焦某被鉴定为1处8级伤残和3处10级伤残。
2011年6月21日,焦某诉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和B旅行社承当侵权职责。法院一审判定A、B两个旅行社连带补偿焦某22.7万余元。一审后,A旅行社不服该判定,称未经焦某赞同将旅行事务转让给B旅行社的行为仅仅一种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保持了一审判定。
法官析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的有关规则,旅行经营者、旅行辅佐服务者未尽到安全确保职责,构成旅行者人身危害、产业丢失,旅行者能够恳求旅行经营者、旅行辅佐服务者承当职责。因未抵达约好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行者书面赞同,能够托付其他旅行社实行合同。旅行者不赞同的,能够免除合同。旅行经营者私行将其旅行事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经营者,旅行者在旅行过程中遭受危害,能够恳求与其签定旅行合同的旅行经营者和实践供给旅行服务的旅行经营者承当连带职责。
本案中,焦某与A旅行社签定旅行服务合同,A旅行社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好供给服务。A旅行社未经旅行者赞同私行将旅行事务转让给别人是违约行为。而B旅行社作为旅行服务的实践供给者,供给的服务亦应当契合确保旅行者人身、产业安全。B旅行社在为焦某供给交通服务的过程中发作交通事端致使焦某的身体遭到危害,B旅行社应承当相应民事补偿职责,A旅行社对此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构成侵权结果,致使旅行者人身遭受危害,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性侵权”,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旅行者有权挑选其间一种作为恳求权根底进行诉讼,法院将依据旅行者挑选的案由进行审理。旅行者身体遭到损伤而引起精力危害的,归于当时侵权法对精力危害的救助规划。假使旅行者提起侵权之诉,能够要求旅行社作出精力危害补偿,用产业方法使该危害得到添补和平复。假使旅行者提起违约之诉,精力危害补偿的诉讼恳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撑。但一般状况下,相关于违约之诉,侵权之诉的举证难度更大,旅行者挑选违约之诉仍是侵权之诉,应依具体状况而定。
事例二:旅行社服务“缩水” 游客申述得供给依据
案情回放:2011年1月31日,王先生参与由某旅行社组织的巴厘岛旅行团,两边未签定书面旅行服务合同。组团时,旅行社口头向王先生许诺在巴厘岛期间寓居的酒店为“准四星级酒店的双人规范间”。可是旅行团抵达巴厘岛后,旅行社为王先生组织的酒店条件与从前的许诺不符,乃至未能确保王先生寓居在规范间,而是组织3个人住在一个规范间内。
王先生以为自己与旅行社建立了旅行合同联系,旅行社应当按照许诺向王先生供给服务,但旅行社违背合同许诺、下降服务规范、危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存在诈骗行为,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旅行社补偿其丢失。诉讼中,王先生仅向法院提交了在巴厘岛酒店的住宿发票,用以证明住宿规范。法院以为,依据住宿客人名字拼音显现,原告寓居规范为双人间,故关于原告的建议,法院未予采信,终究没有支撑王先生的诉讼恳求。
法官析法: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王先生与旅行社之间虽未签有书面旅行服务合同,但王先生现实上接受了旅行社供给的赴巴厘岛的旅行服务,旅行社收取了相应的服务费,该旅行团回国后,旅行社又向王先生发出了关于入住酒店与原订酒店不符的承认,故王先生与旅行社之间构成了现实旅行服务合同联系。该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亦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则,应为合法有用合同,两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好行使权力和实行职责。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供给依据。”诉讼伊始,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便有职责供给足够有用的依据。本案中,王先生缺少法律意识,以口头协议的方法替代书面合同。旅行社私行改变住宿地址并下降住宿规范,危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但王先生未与旅行社签定书面合同,因而未能向法院供给依据证明两边约好的住宿规范,其提交的住宿发票亦不能证明其在巴厘岛的实践寓居状况为三人一间,终究陷入了举证不能的被迫地步,承当了败诉结果。
事例三:旅行社“强行”弥补 旅行者可回绝
案情回放:2012年7月,刘女士与某旅行社签定旅行服务合同,约好该旅行社为刘女士全家组织为期两天的坝上草原旅行,三人费用合计人民币1299 元。刘女士依合同付出该旅行社人民币1299元。2012年7月16日,刘女士全家乘坐该旅行社供给的车辆旅行时发作交通事端,致使刘女士头颈部受伤被送往医院医治,刘女士一家三口无法持续旅行。
刘女士以为,此次事端是因旅行社的差错发作的,致使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故要求免除旅行服务合同,该旅行社返还其旅行费用1299元。旅行社回绝交还旅行费,坚持在刘女士医治康复后为刘女士从头供给旅行服务。在洽谈未果的状况下,刘女士诉至法院,法院支撑了刘女士的诉讼恳求。
法官析法: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则,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本案中,刘女士依约实行了交纳旅行费用的合同职责,旅行社亦应按两边约好向原告供给旅行服务。但在旅行途中,旅行社供给旅行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构成刘女士受伤不能持续旅行。旅行社未能将刘女士一家安全送达旅行意图地、供给约好的旅行服务,显系违约行为。因刘女士不赞同由该旅行社持续供给旅行服务,故两边签定的旅行服务合同已无法持续实行,应予免除。刘女士要求免除与该旅行社签定的旅行服务合同,且该旅行社交还收取的旅行费用1299元的诉讼恳求是合理的。
法官提示:
法官以为,旅行者的法律意识不强是导致权益屡遭侵略的重要因素。首要,绝大多数的旅行者一般不会提早自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知悉本身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自主挑选权等重要的权益。其次,一些旅行者贪图便宜,不注意检查旅行经营者的资质,贱价参团,导致其在旅行过程中遭受拐骗购物、逼迫购物、服务规范下降等不法侵害。再次,一些旅行者在参团时缺少警惕性,不签合同或随意草签合同,导致两边当事人权力职责约好不清晰,服务项目空口无凭,使旅行经营者有隙可乘。
为此,法官提示广阔旅行者,在参团前应对旅行社的资质、诺言等信息进行了解,挑选规划较大、办理规范、服务完善的旅行社;在参团时必须同旅行社签定书面的旅行服务合同,清晰约好旅行行程、交通食宿规范、旅行价格和违约职责等合同内容,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发现权益遭到危害后,应及时维权,旅行者的维权途径包含:与旅行经营者自行洽谈;向旅行办理机关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依据合同约好的裁定条款,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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