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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和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4:55
    裁决驳回和请求追加一申述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人民法院在检查申述时,应当对当事人是否契合条件进行检查。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则进行替换。告诉替换后,不契合条件的原告不肯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决驳回申述;契合条件的原告悉数不肯参与诉讼的,可完结案子的审理。被告不契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替换的,裁决驳回申述。    有必要一起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则,告诉其参与诉讼;当事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请求无理的,能够裁决驳回;请求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诉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有必要进行一申述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人民法院在检查申述时,应当对当事人是否契合条件进行检查。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则进行替换。告诉替换后,不契合条件的原告不肯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决驳回申述;契合条件的原告悉数不肯参与诉讼的,可完结案子的审理。被告不契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替换的,裁决驳回申述。    有必要一起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则,告诉其参与诉讼;当事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请求无理的,能够裁决驳回;请求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诉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有必要进行一申述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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