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农村宅基地房是否应拍卖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1:21[案情]
刘男与张女系夫妻,于2001年成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现两边因爱情不好申述离婚。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两边首要一起产业为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乡间所建的宅基地房一栋,价值经两边一起认定为10万元,现两边均不建议对房子的一切权。本案中的房子该怎么处理?
[不合]
关于房子的处理,有以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条之规则,由法院依法将房子进行托付拍卖,然后就拍卖所得款进行等额切割。
第二种观念以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以下简称《土地办理法》)等法令之规则,乡村宅基地房流通困难,不该依《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条之规则进行拍卖切割,应依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的规则,依照“照料女方权益”的产业切割准则,直接判令房子由男方一切,并由男方补偿女方相应价款。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扼要分析如下:
一、乡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是我国土地及其所附房子转让的一项基本准则,乡村宅基地房的转让必定触及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转让。
乡村宅基地属集体一切土地,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须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则:“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办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而依《土地办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宅基地为我国乡村乡民专门享有,须由乡民提出请求并经相关部分行政批阅后方能取得,且准则上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若转让后则不得从头请求获取,并禁止将宅基地出让、转让或租借用于非农缔造。国土资源部作为主管全国土地办理作业的政府部分,在其公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办理的定见》第十三条中清晰规则:“……禁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禁止为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缔造的住所发放土地运用证。”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速宅基地运用权挂号发证作业的告诉》中亦清晰:“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乡村购买和违法缔造住所的规则。对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缔造住所请求宅基地运用权挂号的,不予受理。”依前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则,我国宅基地运用权的转让须恪守国土资源部分的规则,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
2、乡村宅基地房流通困难,不宜以拍卖方法切割。
《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条规则:“两边对夫妻一起产业中的房子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景象别离处理:……(三)两边均不建议房子一切权的,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切割。”此为法院对夫妻两边均不建议一切权的房子以拍卖方法切割的法令依据。此规则的意图是为了尽早完毕夫妻共有产业产权归属不明的状况,以维护两边当事人的产业权益,该规则的适用应以房子有彻底的产姑且可以在商场中自在、快捷地流通、买卖为条件。乡村宅基地房,既无相应的产权证,相关法令及规则也清晰其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而结合乡村的现状,此类房子在乡村本地流通的可能性很小,若采纳拍卖竞价的方法处理,将无人竞拍,房子难以赶快处理,乃至将长时间搁置、旧损价值降低,不利于维护离婚两边当事人的产业权益。
3、应将房子判归男方一切,再由男方按房子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产业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离婚时,夫妻的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状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十三条规则:“对不宜切割运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子,应依据两边住宅状况和照料抚育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准则分给一方一切。分得住宅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子一半价值的补偿。在两边条件同等的状况下,应照料女方。”可见,在不宜以拍卖折价方法处理夫妻共有房子时,可依照“照料女方权益”的准则,将房子判归一方一切,再由判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刘男与张女均系乡村乡民,其一起一切的房子坐落男方地点的村组,而男方也无其他房子寓居;依乡村的风俗习惯,离婚后女方不太可能在该房子里持续日子,将房子判给男方一切并由男方补偿女方该房子价值一半,契合前述法令之规则,亦契合乡村日子之现状。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