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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农村房引来6次诉讼法院判退房退款“两败俱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5:51

城里人买乡村房引来6次诉讼法院判退房退款“同归于尽”
为挣钱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子
2009年3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定终结了王、田两家环绕一所房子的胶葛。
用一句话来归纳这件事,便是“城里人”买了乡村房,房子提价后本来的房主就想反悔,成果两家都“很受伤”。
1985年,北京市通州区乡民王鹏(化名)配偶将其祖屋翻建为正房5间、西厢房3间。1991年,王鹏取得了镇政府颁布的宅基地使用证。2001年,王鹏配偶计划卖掉房子,赚点钱。
就在这时,家住北京朝阳区的田女士儿子预备成婚,田女士的哥嫂一家人又从新疆回京寓居,房子问题显得十分急切,田女士想在市郊乡村买一所房子以便安顿两家人。
经多方探问,田女士与王鹏配偶取得联系并洽谈买房事宜。2001年11月,王鹏配偶与田女士签定房子买卖协议,约好将上述房子卖给田女士,价款56000元。在田女士付了钱后,田女士一家以及田女士的哥哥一家人都搬到了这所房子里寓居。
但是,让王鹏没有想到的是,从2002年到2006年,北京的房价连续上涨。看着翻了好几倍的房价,王鹏坐不住了,越来越懊悔最初卖房的行为。
2006年,王鹏配偶以田女士是城镇居民户口、无权购买农人宅基地房子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两边签定的房子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查明田女士确系城镇居民户口,而王鹏配偶是乡村户口,该房子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
法院审理以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力,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不允许随意转让。现在,乡村私有房子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式下,处置房子的一起也处置了宅基地,损害了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而,法院承认两边签定的房子买卖协议无效。
田女士不服判定,提出上诉,后通过二审法官的辩法析理,田女士撤回上诉。
房子增值买卖两边要“独享权益”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协议无效的案子审结后,王鹏配偶又申述田女士及其哥哥一家人要求他们返还房子。
由于田女士等入住后对房子进行了内部装饰,并增建西厢房三间、东厢房三间,安装了供暖设备,在院内栽培树木。因而,法院托付评价公司对房子等地上物的现值进行评价,成果为12万多元。据此,法院判定田女士及其哥哥嫂子一家人将房子院子腾退给王鹏配偶,王鹏配偶给付田女士产业补偿款12万多元。判定后,田女士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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