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9:16
大部分人知道里都觉得触犯了法令便是违法,却鲜少了解到其实违法也是分为不同品种的,比如单位违法和共同违法。之前,咱们有或多或少地了解了共同违法,现在咱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单位违法?单位违法辩护词是怎么的呢?单位违法的立案规范又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帮忙。
单位违法
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施行的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职责的损害社会的行为。单位违法自首是以单位违法为条件的,没有单位违法,就不行能有自首问题的研讨。
单位违法立案规范
单位违法的立案,有必要一起具有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违法现实存在,二是这种违法现实依法需求追查刑事职责。单位违法与自然人违法相同,要追查其刑事职责,首要要有违法现实,便是存在体现该单位毅力的损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案件的根底。假如没有违法现实存在,便无刑事职责可言。可是,只要违法现实这还不行,假如这种行为(违法现实)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清晰规则要承当刑事职责,也不能立案追诉。与追查自然人刑事职责相同,对单位也有必要一起具有立案的两个条件,才干立案追查其刑事职责。
单位违法辩护词部分范本—单位一般职工违法的辩护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托付并经黄某某自己赞同,指使咱们担任涉嫌冒充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在查阅檀卷材料、会晤被告人和参加庭审之后,咱们以为:黄某某不该因广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单位违法而被追查刑事职责,详细理由是:
一、法庭调查清楚地标明:黄某某既非“活跃参加”也非“起较大作用”
经过本案被告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庭审供述,对照证人证言和其他依据,下列现实非常清楚:
榜首,本案单位违法的犯意是由王某生提出、由林某某决议,由王某某等人详细施行,黄某某既没有参加“合谋”,也不是直接职责人员。
首要,黄某某没有参加合谋。
本案单位犯意的提出和决议方案进程能够从庭审中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供述中反映出来,也能够从下列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
1、2007年11月14日讯问王某生笔录第4页第8--10行;
2、2007年8月22日讯问林某某笔录第1页第3行以下;
3、2007年10月24日讯问王某某笔录第2页9—18页
上述被告和广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生及黄某某自己的陈说,都对黄某某参加“合谋”进行了否定,也没有其他依据证明黄某某参加了“合谋”,因而,不能确定黄某某参加“合谋”。
其次,黄某某不行能是直接职责人员。
黄某某不是直接职责人员的现实,能够从庭审中林某某的供述中简略地得到印证:当问林某某在单位中黄某某担任什么作业时?他答复:我知道黄某某,但他详细在公司做什么,我不清楚!——一个单位担任人都不知道详细做什么的职工,不行能在这个单位中负多大职责,起多大作用,更不行能作为直接职责人员参加单位违法。
第二,黄某某归于单位一般职工,在单位违法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首要,黄某某归于单位一般职工,其作业由王某生分配。
庭审现实标明:黄某某入职广州市“某某公司”时既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任合同,其本职作业是暂时担任“某某公司”单位南边大厦电子城五楼c23档的出售部分(下简称“出售部”)的财政作业,详细便是:将涉案的出售单据输入电脑,并保管出售部分的现金和帐目。
从公诉人所举工商登记材料等依据来看:“某某公司”的主管担任人员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股东是林某某和王某生。
林某某、王某某等数名被告都指认王某生是公司“出售部”的担任人,这一点,在2007年11月14日讯问王某生的笔录第2页第1行中得到印证。
经过上述依据和其他依据,很清楚地描绘出某某公司的人员安排结构图:林某某:单位主管;王某生和王某某:部分担任人;黄某某:王某生领导下的一般职工。
其次,黄某某参加的单位违法行为程度很低、数量很小,情节明显细微。
尽管黄某某也从前承受过客户订单和出售作业,但这些行为具有如下特色:其一,这些作业不是他的份内作业;其二,他参加这些作业是受命所为,非活跃参加;其三,他参加这些作业是在其他相关人员忙不过来时偶然的帮忙行为,其参加的程度、次数和数量都很小,情节明显细微。
最终,黄某某地点出售部分在单位违法中所起作用较小,也直接印证了其作用非常有限。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本案单位违法分为三个阶段、触及三个部分:首要由单位生产部分生产出半成品,然后由“某加工厂”将半成品和预先预备的冒充注册商标标明的面壳等进行组合、包装,最终由“出售部”施行出售。咱们以为,公诉人的定见是正确的。
经过对单位违法上述不同部分在不同阶段中的作用进行剖析,咱们以为:“某加工厂”在单位违法中起了关键作用,而“出售部”的作用较小:首要,在单位主管人员提出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并决议施行的行为之后,能够说“某加工厂”是这种冒充行为的详细施行行为,而出售部分能够说是“销赃”行为、帮忙行为。其次,从违法形状上剖析,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某加工厂”将冒充的注册商标往涉案蓝牙耳机上拼装结束的时分,其违法行为现已施行结束,单位出售部分的出售行为不能独自决议单位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构成和违法既遂;最终,从司法解说的规则剖析,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处理侵略常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3条,将一个单位既施行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又施行了出售该冒充的产品的行为,作为单位“冒充注册商标”罪一罪处理,反映出最高司法机关以为一个单位的冒充行为比这个单位的出售冒充产品的行为性质更为严峻的情绪。
二、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则,不该对黄某某判处赏罚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赏罚。咱们以为,黄某某既不归于该条规则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也不归于“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因而,不该对他判处赏罚。
毋庸置疑也无须赘述,黄某某不归于“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我国刑法没有对“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作出界定,结合司法实务部分和刑法理论界对单位违法立法精力的了解,尤其是司法实践的详细做法,咱们以为,黄某某不归于“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理由是:
榜首,我国司法实践一向坚持将“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界定为“在单位违法中详细施行违法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总结了全国法院处理单位违法的司法经历,指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中详细施行违法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关于受单位领导指使或受命而参加施行了必定违法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职责人员追查刑事职责”。
上述会议纪要,尽管不是司法解说,但其精力既是对全国法院处理单位违法问题的正确做法的总结,也一向是全国司法机关刑事司法作业的重要辅导,应当作为处理本案的重要参阅依据。
上述会议纪要的精力也能够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联合做出的《刑事法令适用问题回答》中得到体现:该回答指出:“关于受单位领导指使或受命参加施行了一般违法行为(非其首要、关键作用的违法行为)的人员,能够不作为直接职责人员追查刑事职责”。这个回答在坚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处理单位违法的正确情绪的根底上,对追查单位违法中自然人刑事职责问题上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即是否“在单位违法中起首要作用、关键作用的人员”。
第二,我国刑法理论界将“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界定为“活跃施行单位违法、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我国刑法理论界尽管对单位违法中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含义也有不赞同见,但在“活跃施行单位违法”和“起重要作用”这两个特色上,定见并无本质不合。在这个问题上,干流也是最威望的观念以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指,除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外的活跃施行单位违法的单位成员,一般是指施行单位违法的行为,详细完结单位违法方案的人”;其具有的特征之一是“在单位违法中起重要作用”。(拜见黎宏教授的专著、清华大学出书社出书的《单位刑事职责论》、论文《论单位违法中“其他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
第三,严峻把握单位违法“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规模是我国刑法避免牵连无辜准则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准则的要求。
一方面,咱们要充沛注意到:依照罪刑法定准则的要求,刑法的规则应当清晰无误,而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规则不行清晰,在此状况下,应当对该规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说。
另一方面,咱们也要充沛注意到:单位违法不是单位中自然人的共同违法,单位违法的主体只要单位一个,单位成员为单位的违法行为承当刑事职责的理论依据还存在严峻的不合和争辩。在单位违法问题上,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时刻都不长,关于单位违法的理论问题尤其是在单位违法是施行单罚仍是双罚的问题上还没有完全一致的定见,理论界的干流观念以为,现有刑法规则的双罚制是为了确保制裁和防备单位违法的名利作用而采纳的失彼而顾此的办法(有“二重处分”之嫌,是在两难之下的不得已挑选)。
因为上述要素的存在,咱们以为:在单位违法中施行双罚时,要依据刑法规则和相关现实,严峻把握规范,稳重确定“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规模,不能将一切参加单位违法的人员都予以追查和处分!这是罪刑法定和避免牵连无辜准则的必定要求!
依据上述对“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界定和前述现实,咱们以为:黄某某不归于刑法第31条规则的“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在本案中,不该对他进行处分。
三、依据黄某某对本案的知道和情绪以及品格状况,从注重教育和防备违法视点剖析,能够对黄某某不判处赏罚
从黄某某在本案不同审理阶段的体现来看,他的供述非常安稳,口供前后一致。对照其他依据,能够确定:他对现实的陈说是客观的,实在的。在咱们会晤他的时分,他亲笔书写了《悔过书》,表达了他对本案的深入的正确的知道和情绪,并对自己因为不懂法而做出违法之事表明很懊悔。
咱们了解到:黄某某是一个从前留学国外、有着优胜经济条件和幸福家庭的参加作业不久的年轻人。原本,这个年轻人和他的家庭,方案在上一年的国庆节为他举行婚礼,但因为现在审理的案件,在婚礼之前,他先进入了看守所。他原本具有的光明出路,瞬间变得不行预知——现在,他正面临着留有案底而出路暗淡的风险!能够幻想得到: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年轻人现已失去了许多许多,他现已遭到了严峻的制裁!从必定含义上说,遭到拘押和承受审判现已到达对黄某某防备违法的意图。赏罚的意图应侧重于防备违法而非赏罚、报复,在防备违法意图现已到达的状况下,假如再让黄某某因单位违法行为而承当赏罚,反而不利于对他的教育。
结语:咱们信任合议庭必定能够做出对黄某某的公平判定
咱们注意到,本案的被害人都是国外闻名的企业,本案潜在的世界影响、西方国家要求我国政府加大对常识产权维护力度的呼声、我国加大对常识产权维护力度的司法环境,有关部分对该案的特别注重(或许本案现已引起了有关领导的注重)……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扩展追查单位违法中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理由。一起,咱们也幻想到:这些要素给合议庭正确处理本案带来的与众不同的压力。
怎么把握单位违法中应被追查刑事职责的人员规模,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是令人困惑的疑难问题,但咱们信任:合议庭的法官所具有的先进的司法理念,必定能够处理好这个问题!现实现已清楚,咱们信任黄某某必定会得到对他的公平判定!
谢谢!
律师:苗继军、王文佳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终上所述,咱们能够简略地了解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施行的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职责的损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单位违法自首是以单位违法为条件的,没有单位违法,就不行能有自首问题的研讨。当然,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单位违法
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施行的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职责的损害社会的行为。单位违法自首是以单位违法为条件的,没有单位违法,就不行能有自首问题的研讨。
单位违法立案规范
单位违法的立案,有必要一起具有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违法现实存在,二是这种违法现实依法需求追查刑事职责。单位违法与自然人违法相同,要追查其刑事职责,首要要有违法现实,便是存在体现该单位毅力的损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案件的根底。假如没有违法现实存在,便无刑事职责可言。可是,只要违法现实这还不行,假如这种行为(违法现实)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清晰规则要承当刑事职责,也不能立案追诉。与追查自然人刑事职责相同,对单位也有必要一起具有立案的两个条件,才干立案追查其刑事职责。
单位违法辩护词部分范本—单位一般职工违法的辩护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托付并经黄某某自己赞同,指使咱们担任涉嫌冒充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在查阅檀卷材料、会晤被告人和参加庭审之后,咱们以为:黄某某不该因广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单位违法而被追查刑事职责,详细理由是:
一、法庭调查清楚地标明:黄某某既非“活跃参加”也非“起较大作用”
经过本案被告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庭审供述,对照证人证言和其他依据,下列现实非常清楚:
榜首,本案单位违法的犯意是由王某生提出、由林某某决议,由王某某等人详细施行,黄某某既没有参加“合谋”,也不是直接职责人员。
首要,黄某某没有参加合谋。
本案单位犯意的提出和决议方案进程能够从庭审中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供述中反映出来,也能够从下列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
1、2007年11月14日讯问王某生笔录第4页第8--10行;
2、2007年8月22日讯问林某某笔录第1页第3行以下;
3、2007年10月24日讯问王某某笔录第2页9—18页
上述被告和广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生及黄某某自己的陈说,都对黄某某参加“合谋”进行了否定,也没有其他依据证明黄某某参加了“合谋”,因而,不能确定黄某某参加“合谋”。
其次,黄某某不行能是直接职责人员。
黄某某不是直接职责人员的现实,能够从庭审中林某某的供述中简略地得到印证:当问林某某在单位中黄某某担任什么作业时?他答复:我知道黄某某,但他详细在公司做什么,我不清楚!——一个单位担任人都不知道详细做什么的职工,不行能在这个单位中负多大职责,起多大作用,更不行能作为直接职责人员参加单位违法。
第二,黄某某归于单位一般职工,在单位违法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首要,黄某某归于单位一般职工,其作业由王某生分配。
庭审现实标明:黄某某入职广州市“某某公司”时既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任合同,其本职作业是暂时担任“某某公司”单位南边大厦电子城五楼c23档的出售部分(下简称“出售部”)的财政作业,详细便是:将涉案的出售单据输入电脑,并保管出售部分的现金和帐目。
从公诉人所举工商登记材料等依据来看:“某某公司”的主管担任人员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股东是林某某和王某生。
林某某、王某某等数名被告都指认王某生是公司“出售部”的担任人,这一点,在2007年11月14日讯问王某生的笔录第2页第1行中得到印证。
经过上述依据和其他依据,很清楚地描绘出某某公司的人员安排结构图:林某某:单位主管;王某生和王某某:部分担任人;黄某某:王某生领导下的一般职工。
其次,黄某某参加的单位违法行为程度很低、数量很小,情节明显细微。
尽管黄某某也从前承受过客户订单和出售作业,但这些行为具有如下特色:其一,这些作业不是他的份内作业;其二,他参加这些作业是受命所为,非活跃参加;其三,他参加这些作业是在其他相关人员忙不过来时偶然的帮忙行为,其参加的程度、次数和数量都很小,情节明显细微。
最终,黄某某地点出售部分在单位违法中所起作用较小,也直接印证了其作用非常有限。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本案单位违法分为三个阶段、触及三个部分:首要由单位生产部分生产出半成品,然后由“某加工厂”将半成品和预先预备的冒充注册商标标明的面壳等进行组合、包装,最终由“出售部”施行出售。咱们以为,公诉人的定见是正确的。
经过对单位违法上述不同部分在不同阶段中的作用进行剖析,咱们以为:“某加工厂”在单位违法中起了关键作用,而“出售部”的作用较小:首要,在单位主管人员提出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并决议施行的行为之后,能够说“某加工厂”是这种冒充行为的详细施行行为,而出售部分能够说是“销赃”行为、帮忙行为。其次,从违法形状上剖析,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某加工厂”将冒充的注册商标往涉案蓝牙耳机上拼装结束的时分,其违法行为现已施行结束,单位出售部分的出售行为不能独自决议单位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构成和违法既遂;最终,从司法解说的规则剖析,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处理侵略常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3条,将一个单位既施行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又施行了出售该冒充的产品的行为,作为单位“冒充注册商标”罪一罪处理,反映出最高司法机关以为一个单位的冒充行为比这个单位的出售冒充产品的行为性质更为严峻的情绪。
二、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则,不该对黄某某判处赏罚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赏罚。咱们以为,黄某某既不归于该条规则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也不归于“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因而,不该对他判处赏罚。
毋庸置疑也无须赘述,黄某某不归于“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我国刑法没有对“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作出界定,结合司法实务部分和刑法理论界对单位违法立法精力的了解,尤其是司法实践的详细做法,咱们以为,黄某某不归于“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理由是:
榜首,我国司法实践一向坚持将“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界定为“在单位违法中详细施行违法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总结了全国法院处理单位违法的司法经历,指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中详细施行违法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关于受单位领导指使或受命而参加施行了必定违法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职责人员追查刑事职责”。
上述会议纪要,尽管不是司法解说,但其精力既是对全国法院处理单位违法问题的正确做法的总结,也一向是全国司法机关刑事司法作业的重要辅导,应当作为处理本案的重要参阅依据。
上述会议纪要的精力也能够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联合做出的《刑事法令适用问题回答》中得到体现:该回答指出:“关于受单位领导指使或受命参加施行了一般违法行为(非其首要、关键作用的违法行为)的人员,能够不作为直接职责人员追查刑事职责”。这个回答在坚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处理单位违法的正确情绪的根底上,对追查单位违法中自然人刑事职责问题上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即是否“在单位违法中起首要作用、关键作用的人员”。
第二,我国刑法理论界将“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界定为“活跃施行单位违法、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我国刑法理论界尽管对单位违法中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含义也有不赞同见,但在“活跃施行单位违法”和“起重要作用”这两个特色上,定见并无本质不合。在这个问题上,干流也是最威望的观念以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指,除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外的活跃施行单位违法的单位成员,一般是指施行单位违法的行为,详细完结单位违法方案的人”;其具有的特征之一是“在单位违法中起重要作用”。(拜见黎宏教授的专著、清华大学出书社出书的《单位刑事职责论》、论文《论单位违法中“其他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
第三,严峻把握单位违法“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规模是我国刑法避免牵连无辜准则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准则的要求。
一方面,咱们要充沛注意到:依照罪刑法定准则的要求,刑法的规则应当清晰无误,而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规则不行清晰,在此状况下,应当对该规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说。
另一方面,咱们也要充沛注意到:单位违法不是单位中自然人的共同违法,单位违法的主体只要单位一个,单位成员为单位的违法行为承当刑事职责的理论依据还存在严峻的不合和争辩。在单位违法问题上,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时刻都不长,关于单位违法的理论问题尤其是在单位违法是施行单罚仍是双罚的问题上还没有完全一致的定见,理论界的干流观念以为,现有刑法规则的双罚制是为了确保制裁和防备单位违法的名利作用而采纳的失彼而顾此的办法(有“二重处分”之嫌,是在两难之下的不得已挑选)。
因为上述要素的存在,咱们以为:在单位违法中施行双罚时,要依据刑法规则和相关现实,严峻把握规范,稳重确定“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规模,不能将一切参加单位违法的人员都予以追查和处分!这是罪刑法定和避免牵连无辜准则的必定要求!
依据上述对“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界定和前述现实,咱们以为:黄某某不归于刑法第31条规则的“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在本案中,不该对他进行处分。
三、依据黄某某对本案的知道和情绪以及品格状况,从注重教育和防备违法视点剖析,能够对黄某某不判处赏罚
从黄某某在本案不同审理阶段的体现来看,他的供述非常安稳,口供前后一致。对照其他依据,能够确定:他对现实的陈说是客观的,实在的。在咱们会晤他的时分,他亲笔书写了《悔过书》,表达了他对本案的深入的正确的知道和情绪,并对自己因为不懂法而做出违法之事表明很懊悔。
咱们了解到:黄某某是一个从前留学国外、有着优胜经济条件和幸福家庭的参加作业不久的年轻人。原本,这个年轻人和他的家庭,方案在上一年的国庆节为他举行婚礼,但因为现在审理的案件,在婚礼之前,他先进入了看守所。他原本具有的光明出路,瞬间变得不行预知——现在,他正面临着留有案底而出路暗淡的风险!能够幻想得到: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年轻人现已失去了许多许多,他现已遭到了严峻的制裁!从必定含义上说,遭到拘押和承受审判现已到达对黄某某防备违法的意图。赏罚的意图应侧重于防备违法而非赏罚、报复,在防备违法意图现已到达的状况下,假如再让黄某某因单位违法行为而承当赏罚,反而不利于对他的教育。
结语:咱们信任合议庭必定能够做出对黄某某的公平判定
咱们注意到,本案的被害人都是国外闻名的企业,本案潜在的世界影响、西方国家要求我国政府加大对常识产权维护力度的呼声、我国加大对常识产权维护力度的司法环境,有关部分对该案的特别注重(或许本案现已引起了有关领导的注重)……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扩展追查单位违法中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理由。一起,咱们也幻想到:这些要素给合议庭正确处理本案带来的与众不同的压力。
怎么把握单位违法中应被追查刑事职责的人员规模,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是令人困惑的疑难问题,但咱们信任:合议庭的法官所具有的先进的司法理念,必定能够处理好这个问题!现实现已清楚,咱们信任黄某某必定会得到对他的公平判定!
谢谢!
律师:苗继军、王文佳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终上所述,咱们能够简略地了解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施行的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职责的损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单位违法自首是以单位违法为条件的,没有单位违法,就不行能有自首问题的研讨。当然,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