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8:46
发布部分: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承认股份制企业法人的法令地位,承认出资各方在股份制企业中的股权,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标准股份制企业的行为准则,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特制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省政府赞同建立的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 建立股份制企业应按《定见》的要求处理报批手续。各级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按照分级挂号办理准则对股份制企业进行挂号注册。建立股份制企业有必要按照本方法向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请求筹建挂号和开业挂号,经核准筹建挂号,收取《筹建许可证》后方可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展开筹建活动。经核准开业挂号,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展开运营活动。 第四条 股份制企业展开运营活动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并承受工商行政办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挂号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请求挂号注册,应契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十五条规则的条件;(二)内部公司有必要有一个以上建议人(建议人须是法人,下同),五十名以上公司内部职工股东。其间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越总股份的百分之四十。一个自然人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越总股份的千分之五。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百万元。(三)大众公司有必要有三个以上建议人,建议人要认购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其他股份向社会揭露征集。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一千万元。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建立股份制企业应在省政府(下称批阅机关)赞同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请求筹建挂号:(一)由建议人一起签署的筹建挂号请求书(载明建议人的居处、称号,建立公司的原因、意图、条件,拟运营的项目,建议人已认购的股份份额)。(二)政府的赞同文件;(三)建议的法人资格证明。建议人收取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核发的《筹建许可证》后,可据此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刊播募股广告及进行与筹建相关的活动,但不得从事运营活动。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筹齐股款,并在股款筹齐后四十日内举行创建大会,推举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办理机关缴销《筹建许可证》,一起请求开业挂号。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分级挂号办理准则受理股份制企业挂号注册:(一)股份制企业建议人向从属单位的同级工商局请求挂号;(二)有多个建议人的,向公司居处地一方建议人同级的工商局请求挂号;(三)公司居处地的建议人有多个时,向认购股份份额大的一方建议人同级的工商局请求挂号;挂号管辖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办理局裁决。 第九条 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是挂号注册请求人和签字人。 第十条 股份制企业请求开业挂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政府赞同建立的文件;(二)创建大会或董事会经过的,并经批阅机关赞同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