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堆沙引发事故 交通局和堆沙人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3:56
乡民因建房时将运用的沙石堆积在公路上,又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向行人实行奉告防备职责,致使一男人夜晚酒后驾驭摩托车撞上沙堆后掉入路旁边的水渠里被淹死。然后,引发了一场特别的交通事端职责补偿案。
2月1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一桩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法院判定交通局和沙堆堆积人一起向死者亲属补偿丧葬费、日子费、精力抚慰金合计4.5万余元。
酒驾撞上路旁边沙
翻车落水致身亡
2012 年2月23日晚23时许,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青年男人赵宁x,醉酒后无证驾驭未悬挂车牌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xx路途自南向北行进,当 行进到乡民路xx家门口时,撞上了路xx在该路段西侧堆积建房用的一大沙堆,形成赵受伤并跌入白桐干渠河道内溺亡。
2012年3月7日,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对此事端进行了具体查询后作出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死者赵宁x负事端的首要职责,路xx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
据查询,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对该路段负有日常保护、清洁等办理职责。死者赵宁x与青年女子蒋xx2011年3月未办成婚手续情况下,按乡村习俗成婚同居日子,赵宁x因该交通事端淹死时,蒋xx已怀孕七个月,并于2012年5月2日生下一女孩,取名赵x筠。
状告三方索补偿
被告均称无职责
工作发作后,死者赵宁x父亲赵c、母亲李c芳、妻子蒋xx以为,沙堆堆积人路xx及渠水办理者的南阳市鸭河口灌区办理局、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均有职责,应当对死者亲属承当补偿职责,遂要求三方给予补偿,但均遭到回绝。
2012 年10月20日,赵c、李c芳、蒋xx及女儿赵x筠在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法令服务所刘d顺律师的协助下,将路xx、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南阳市鸭河口灌 区办理局一起告上宛城区法院。恳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补偿逝世补偿金132080.6元、丧葬费15151.5元,被抚育人日子 费 38879.55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各项费用依照70%的份额核算为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法庭审理中,被告路xx向法庭辩称:其对赵宁x因该交通事端逝世一事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因为其堆积的沙堆不影响死者赵通行,而且赵宁x是溺水逝世,其堆积沙堆与赵宁x逝世无因果关系。
被 告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辩称:原告申述该局属诉讼主体差错,该路途的所有权、办理权不属交通局,也不归于交通局部属二级单位宛城区乡村公路办理所,故应当驳 回原告申述。形成该事端的首要职责在于受害人自己,是其醉酒后无证驾驭无牌摩托车致使事端发作的。该局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被告南阳市鸭河口灌区办理局辩称该局无差错、不是直接侵权人,且根据宛城区政府文件及鸭灌局与宛城区交通局的协议,该局对该条路途没有办理职责,亦请法庭驳回原告对鸭灌局的申述。
法庭厘清各方职责
两被告担责10%
2 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以为:机动车驾驭人员在车辆行进过程中,负有安全驾驭、慎重留意的职责,该案受害人赵宁x在醉酒和未获得机动车驾驭 证的情况下,驾驭无车牌的两轮摩托车在白桐干渠行至路面堆积的一沙堆时跌倒并跌入渠中溺水身亡,对本身安全予以听任,显着未尽安全留意职责,应当对本身的 危害承当首要职责。
被告路xx违背路途办理规则,非因交通事务私行将建房用沙堆积于 路途上,给别人通行形成安全危险;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对该路段负有日常保护办理的功能,在被告路xx在路途上违规堆积沙堆达五天左右仍未实行奉告铲除 的办理职责,未能保证路途安全、疏通,致使安全危险继续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 条“因在路途上堆积、倾倒、遗撒物品等阻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端形成危害,当事人恳求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路途办理者不能证明已依照法令、法规、规章、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许当地规范尽到整理、防护、警示等职责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的规则,被告路xx与被 告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应当向原告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 没有一起成心或许一起差错,但其别离施行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结果的,应当根据差错巨细或许原因力份额各自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的规则,因为受 害人赵宁x本身存在醉酒、无驾驭资历、驾驭无车牌机动车等行为归于严重差错,而被告路xx堆积沙堆与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未及时奉告铲除沙堆的办理职责归于一 般差错,根据事端发作的差错程度及原因力巨细,法院以为,原告方本身承当80%的职责,被告路xx及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各自应向原告方承当10%的赔 偿职责。被告鸭灌局因对该事端路段无办理权,又不是该案事端的侵权人,故对原告不承当补偿职责。原告恳求的逝世补偿金132080.6元,受害人之女赵悦 筠抚育至18周岁,爸爸妈妈各担负一半职责,合计38879.55元法院均予以支撑。
原告恳求的精力危害抚慰金5万元,结合受害人逝世给原告方形成的心思伤痛、受害人本身首要差错及被告的补偿才能等归纳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的规则,法院支撑原告精力危害抚 慰金8000元。
针对此案,南阳高档法官李靖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二款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本案中,交通局对该路段负有日常保护、清 洁、疏通等的办理职责,而本案中堆沙人私行堆沙长达5天这一危险没被办理者发现和扫除。为此,法庭判定交通局和堆沙人一起补偿是正确的。(听讼网)
2月1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一桩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法院判定交通局和沙堆堆积人一起向死者亲属补偿丧葬费、日子费、精力抚慰金合计4.5万余元。
酒驾撞上路旁边沙
翻车落水致身亡
2012 年2月23日晚23时许,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青年男人赵宁x,醉酒后无证驾驭未悬挂车牌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xx路途自南向北行进,当 行进到乡民路xx家门口时,撞上了路xx在该路段西侧堆积建房用的一大沙堆,形成赵受伤并跌入白桐干渠河道内溺亡。
2012年3月7日,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对此事端进行了具体查询后作出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死者赵宁x负事端的首要职责,路xx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
据查询,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对该路段负有日常保护、清洁等办理职责。死者赵宁x与青年女子蒋xx2011年3月未办成婚手续情况下,按乡村习俗成婚同居日子,赵宁x因该交通事端淹死时,蒋xx已怀孕七个月,并于2012年5月2日生下一女孩,取名赵x筠。
状告三方索补偿
被告均称无职责
工作发作后,死者赵宁x父亲赵c、母亲李c芳、妻子蒋xx以为,沙堆堆积人路xx及渠水办理者的南阳市鸭河口灌区办理局、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均有职责,应当对死者亲属承当补偿职责,遂要求三方给予补偿,但均遭到回绝。
2012 年10月20日,赵c、李c芳、蒋xx及女儿赵x筠在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法令服务所刘d顺律师的协助下,将路xx、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南阳市鸭河口灌 区办理局一起告上宛城区法院。恳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补偿逝世补偿金132080.6元、丧葬费15151.5元,被抚育人日子 费 38879.55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各项费用依照70%的份额核算为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法庭审理中,被告路xx向法庭辩称:其对赵宁x因该交通事端逝世一事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因为其堆积的沙堆不影响死者赵通行,而且赵宁x是溺水逝世,其堆积沙堆与赵宁x逝世无因果关系。
被 告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辩称:原告申述该局属诉讼主体差错,该路途的所有权、办理权不属交通局,也不归于交通局部属二级单位宛城区乡村公路办理所,故应当驳 回原告申述。形成该事端的首要职责在于受害人自己,是其醉酒后无证驾驭无牌摩托车致使事端发作的。该局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被告南阳市鸭河口灌区办理局辩称该局无差错、不是直接侵权人,且根据宛城区政府文件及鸭灌局与宛城区交通局的协议,该局对该条路途没有办理职责,亦请法庭驳回原告对鸭灌局的申述。
法庭厘清各方职责
两被告担责10%
2 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以为:机动车驾驭人员在车辆行进过程中,负有安全驾驭、慎重留意的职责,该案受害人赵宁x在醉酒和未获得机动车驾驭 证的情况下,驾驭无车牌的两轮摩托车在白桐干渠行至路面堆积的一沙堆时跌倒并跌入渠中溺水身亡,对本身安全予以听任,显着未尽安全留意职责,应当对本身的 危害承当首要职责。
被告路xx违背路途办理规则,非因交通事务私行将建房用沙堆积于 路途上,给别人通行形成安全危险;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对该路段负有日常保护办理的功能,在被告路xx在路途上违规堆积沙堆达五天左右仍未实行奉告铲除 的办理职责,未能保证路途安全、疏通,致使安全危险继续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 条“因在路途上堆积、倾倒、遗撒物品等阻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端形成危害,当事人恳求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路途办理者不能证明已依照法令、法规、规章、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许当地规范尽到整理、防护、警示等职责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的规则,被告路xx与被 告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应当向原告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 没有一起成心或许一起差错,但其别离施行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结果的,应当根据差错巨细或许原因力份额各自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的规则,因为受 害人赵宁x本身存在醉酒、无驾驭资历、驾驭无车牌机动车等行为归于严重差错,而被告路xx堆积沙堆与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未及时奉告铲除沙堆的办理职责归于一 般差错,根据事端发作的差错程度及原因力巨细,法院以为,原告方本身承当80%的职责,被告路xx及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交通局各自应向原告方承当10%的赔 偿职责。被告鸭灌局因对该事端路段无办理权,又不是该案事端的侵权人,故对原告不承当补偿职责。原告恳求的逝世补偿金132080.6元,受害人之女赵悦 筠抚育至18周岁,爸爸妈妈各担负一半职责,合计38879.55元法院均予以支撑。
原告恳求的精力危害抚慰金5万元,结合受害人逝世给原告方形成的心思伤痛、受害人本身首要差错及被告的补偿才能等归纳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的规则,法院支撑原告精力危害抚 慰金8000元。
针对此案,南阳高档法官李靖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二款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本案中,交通局对该路段负有日常保护、清 洁、疏通等的办理职责,而本案中堆沙人私行堆沙长达5天这一危险没被办理者发现和扫除。为此,法庭判定交通局和堆沙人一起补偿是正确的。(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