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8:46
不予受理的案子: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景象包含: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交际部等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施行的有关国防和交际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令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告紧急状态、施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国家行为又称政治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追查有关领导人的政治责任,不由法院审理。
可是,不能简略将国务院、国防部、交际部等行政机关施行的一切与国防、交际有关的行为都视为国家行为。判别国家行为的规范要看其是否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如和平时期强制公民服兵役的行为,就不是国家行为。
(二)笼统行政行为
笼统行政行为的目标规模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经过诉讼途径处理。在我国,对笼统行政行为的监督方法主要是同级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内部行为
内部行为,又称内部人事办理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以及训练、查核、离退休、薪酬、度假等方面的决议。最常见的是行政处分。内部行为往往触及高度经验性的判别,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条件。
可是,假如这类行政行为影响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就应当受理。
(四)法定行政终裁行为
法令是指狭义的法令,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如行政复议中,行政终裁只要四种:
1.行政复议法规则的两种:
(1)国务院对省部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议所作的行政复议决议(第14条)。
(2)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决议(第30条)。
2.出入境办理法规则的两种:
(1)中国公民不服出入境办理机关作出拘留决议的行政复议决议(公民出境入境办理法第15条)。
(2)外国人不服出入境办理机关作出的罚款或拘留决议的行政复议决议(外国人入境出境办理法第39条)。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办机关的双重身份,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施行刑事强制措施,也能够对公民施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这类行为只能是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戎行捍卫部分、监狱等具有侦办功能的机关,而且一般由其内部专门担任刑事侦办的安排和人员详细施行。该类行为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不是刑法)的清晰授权规模之内。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等目标施行刑事强制措施。假如对无关的公民采纳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刑事诉讼法授权的逾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名义,实践上仍是详细行政行为。公民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行政调停
行政调停,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作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停没有强制性,不是行政行为。
破例景象是:
(1)行政机关借调停之名,违反当事人的毅力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议;
(2)行政机关为了施行调停或许在调停过程中施行了行政行为,例如采纳了强制措施。在这两种景象下,公民能够针对强制性决议或许强制措施申述。
(七)行政裁定
“法令规则的裁定行为”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所规则的裁定,现在主要是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对劳作争议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成果不服的,只能够提起民事诉讼。
(八)行政辅导
“不具有强制力”是对行政辅导的解说阐明,不是意义的限制。公民对行政辅导能够遵照,也能够不响应,不承当任何法令结果。
假如行政机关在行政辅导时,经过利益诱惑、重复说服教育乃至要挟等方法逼迫相对人遵守的,实践上是行政命令,公民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九)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的申述,对原有的收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动的二次决议。留意:“申述”不是行政复议恳求,往往是向原行政机关提出。
常见的景象有:
(1)回绝(明示或默示)相对人的恳求。
(2)回绝加驳斥,为收效行政行为添加理由。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收效的行政行为的简略重复,并没有改动既存的法令关系,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的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施行的各种预备行为,如行政查看和行政查询。这个规则,现实上阐明晰行政诉讼受案规模最重要的判别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只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践影响就能够受理,没有发生实践影响就不能够受理。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景象包含: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交际部等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施行的有关国防和交际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令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告紧急状态、施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国家行为又称政治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追查有关领导人的政治责任,不由法院审理。
可是,不能简略将国务院、国防部、交际部等行政机关施行的一切与国防、交际有关的行为都视为国家行为。判别国家行为的规范要看其是否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如和平时期强制公民服兵役的行为,就不是国家行为。
(二)笼统行政行为
笼统行政行为的目标规模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经过诉讼途径处理。在我国,对笼统行政行为的监督方法主要是同级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内部行为
内部行为,又称内部人事办理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以及训练、查核、离退休、薪酬、度假等方面的决议。最常见的是行政处分。内部行为往往触及高度经验性的判别,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条件。
可是,假如这类行政行为影响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就应当受理。
(四)法定行政终裁行为
法令是指狭义的法令,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如行政复议中,行政终裁只要四种:
1.行政复议法规则的两种:
(1)国务院对省部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议所作的行政复议决议(第14条)。
(2)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决议(第30条)。
2.出入境办理法规则的两种:
(1)中国公民不服出入境办理机关作出拘留决议的行政复议决议(公民出境入境办理法第15条)。
(2)外国人不服出入境办理机关作出的罚款或拘留决议的行政复议决议(外国人入境出境办理法第39条)。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办机关的双重身份,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施行刑事强制措施,也能够对公民施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这类行为只能是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戎行捍卫部分、监狱等具有侦办功能的机关,而且一般由其内部专门担任刑事侦办的安排和人员详细施行。该类行为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不是刑法)的清晰授权规模之内。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等目标施行刑事强制措施。假如对无关的公民采纳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刑事诉讼法授权的逾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名义,实践上仍是详细行政行为。公民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行政调停
行政调停,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作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停没有强制性,不是行政行为。
破例景象是:
(1)行政机关借调停之名,违反当事人的毅力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议;
(2)行政机关为了施行调停或许在调停过程中施行了行政行为,例如采纳了强制措施。在这两种景象下,公民能够针对强制性决议或许强制措施申述。
(七)行政裁定
“法令规则的裁定行为”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所规则的裁定,现在主要是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对劳作争议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成果不服的,只能够提起民事诉讼。
(八)行政辅导
“不具有强制力”是对行政辅导的解说阐明,不是意义的限制。公民对行政辅导能够遵照,也能够不响应,不承当任何法令结果。
假如行政机关在行政辅导时,经过利益诱惑、重复说服教育乃至要挟等方法逼迫相对人遵守的,实践上是行政命令,公民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九)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的申述,对原有的收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动的二次决议。留意:“申述”不是行政复议恳求,往往是向原行政机关提出。
常见的景象有:
(1)回绝(明示或默示)相对人的恳求。
(2)回绝加驳斥,为收效行政行为添加理由。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收效的行政行为的简略重复,并没有改动既存的法令关系,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的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施行的各种预备行为,如行政查看和行政查询。这个规则,现实上阐明晰行政诉讼受案规模最重要的判别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只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践影响就能够受理,没有发生实践影响就不能够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