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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政策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4:24

上海市住宅公积金缴存问答
1、哪些单位应为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
答: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在职员工按规则缴存住宅公积金。
2、外省市乡镇户口的员工是否归于住宅公积金应缴存规模?
答:是。单位应按规则为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外省市乡镇户口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
3、农业户口的员工是否归于住宅公积金应缴存规模?
答:单位可认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
4、劳务型公司(中介)是否应为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务差遣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
答:劳务型公司应按规则为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务差遣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并与用人单位约好应按规则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责任。从事中介事务的劳务型公司应清晰告之用人单位应按规则为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
5、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是否是强制的?
答: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契合缴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依据住宅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交纳住宅公积金。
6、交纳上海市小乡镇社会稳妥、上海市外来人员归纳稳妥的员工是否应缴存住宅公积金?
答:交纳上海市小乡镇社会稳妥、上海市外来人员归纳稳妥的员工中,凡具有本市及外省市乡镇户口的员工均应缴存住宅公积金。
7、核算住宅公积金的薪酬基数怎么确认?
答:核算员工住宅公积金的薪酬基数应以上海市统计局核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口径核算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薪酬基数。单位在核定员工月平均薪酬和住宅公积金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奉告员工自己,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8、员工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后个人账户怎么处理?
答:员工与原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后即被新单位选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到新单位。
员工与原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后尚未被新单位选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处理中心封存处理。
如在规则时间内单位不为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封存、搬运等手续,员工能够凭有用证明资料向市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催促处理,经催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处理的,市公积金处理中心应为员工处理托付搬运手续。
9、什么是住宅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答:住宅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员工种种原因致使住宅公积金缴存中止,其住宅公积金账户无法搬运且又不契合销户提取住宅公积金条件时,中止缴存的住宅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宅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
10、外省市员工到上海工作,在外省市交纳的住宅公积金是否能够转到上海?
答:员工在外省市交纳的住宅公积金能够搬运到上海持续缴存,具体操作方法应首先由选用单位为员工树立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已树立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应转入选用单位),然后由外省市公积金处理部门将员工在外省市交纳的住宅公积金以电汇方式汇入上海选用单位的账户,最后由选用单位将汇入资金以补缴方式缴入该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
11、员工发现重复建立了住宅公积金账户该怎么处理?
答:一名员工原则上只能建立一个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当员工发现自己已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宅公积金账户时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兼并,但兼并时有必要契合以下两个条件:
(1)同一员工的不同账户应在同一个单位账户内;
(2)不同账户内的个人信息有必要彻底一致。
上海市住宅公积金提取方针问答
1、问:员工在哪些情况下能够提取住宅公积金?
答: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自己住宅公积金账户中的贮存余额:
(1)在购买、缔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宅时。
(2)在租借自住住宅,且租金超出家庭收入必定份额时。
(3)在离休、退休或抵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4)彻底损失劳作能力,而且与所在单位停止劳作联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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