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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当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担不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5:55
【案情】
2011年9月25日下午16时,张某与某稳妥公司签定稳妥合同并交纳保费。保单注明:稳妥期间从2011年9月26日0时至2012年9月25日0时止。孰料,当天下午17时,张某投保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两边对稳妥公司是否要补偿发作争执。
【不合】
关于稳妥公司是否应承当补偿职责,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根据稳妥合同规则,保单注明的稳妥起止时刻为稳妥合同收效的时刻,稳妥事端发作时,稳妥合同还未收效。故稳妥公司不该付出稳妥金。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合同自两边签字起收效,稳妥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由于稳妥合同为诺成合同,按常了解说合同应是即时收效,稳妥人以为是零时收效,当两者发作歧义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局合同提供者的解说。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底子准则,合同两边当事人既然在约好零时收效的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属有用合同,两边当事人应按约好履行合同,故合同收效的时刻应是2011年9月26日0时。
其次,该合同系附期限收效合同,于两边签字起建立,于2011年9月26日0时起收效。合同建立与收效是两个法令概念。对格局合同条款作出不利于格局合同提供者的解说的条件是对该条款的了解有争议,很明显,合同收效的时刻有投保人的签字承认,应系其实在意思表明。
最终,我国保监会于2009年3月25日专门宣布(保监厅函〔2009〕91号)告诉,要求各稳妥公司能够经过两种方法确认稳妥期间:一是在稳妥单“特别约好”栏中,就稳妥期间作特别阐明,写明或加盖“即时收效”等字样,使稳妥单自出单时当即收效;二是出单时在稳妥单中打印“稳妥期间自×年×月×日×时……”掩盖原“稳妥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清晰写明稳妥期间起止的详细时刻。而现在稳妥合同中关于稳妥收效时刻大都选用的仍是零时起保制的格局,该告诉仅是要求稳妥公司“能够经过两种方法确认稳妥期间,”并未规则“一定要经过该两种方法”,该规则不是强制性规则,稳妥公司能够挑选适用。
综上,笔者以为,稳妥公司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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