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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1:41

.一、案情简介
1993年5月,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了一项生意合同。两边约好:美国B公司向我国A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并且我国A公司清晰告诉美国B公司: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运用。交货的地址为我国A公司所在地。若发作争议,挑选美国法院为统辖法院。合同签定今后,在实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转销到土耳其,而是转销到意大利。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作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要求我国A公司中止在意大利出售这批机床,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的确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同意注册的,一起,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我国同意注册。我国A公司及时将此状况告诉美国B公司,并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美国B公司以其在缔结合一起并不知道该批机床转口到意大利为由,回绝承当违约责任。在洽谈未果的状况下,我国A公司所以在我国法院向美国B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并要求美国B公司赔偿损失。
二、案情剖析
1、辨认问题。
本案争议触及合同当事人两边权力和责任。从本案的现实来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我国A公司,另一方当事人为美国B公司。因而,将该合同辨认为国际货物生意合同。在实行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是国际货物生意合同胶葛。
2、统辖权问题。
在本案之中,原告我国A公司与被告美国B公司在争议发作之前,现已约好若在实行合同过程中发作争议,应到美国法院申述。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44条之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产业权益胶葛的当事人,能够用书面协议挑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地址的法院统辖。"从我国法令的视点来看,美国法院是有统辖权的。在本案之中,原告我国A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述,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统辖权,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剖析。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43条之规定:"因合同或其他产业胶葛,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假如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定或实行,……能够由合同的签定地、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从本案来看,交货地址为原告我国A公司所在地,A公司所在地也便是本案合同实行地。该胶葛是合同胶葛,并且美国B公司在大陆没有经营地。因而,按照我国的法令,我国A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述,我国法院应有统辖权。
这样一来,美国法院与我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统辖权。
应看是否存在中美两边都参与的有关统辖权方面的国际公约,而现在不存在我国和美国都参与的有关决处理统辖权抵触的国际公约。其次,应看我国与美国之间是否存在有关处理统辖权抵触方面的双边条约存在。这不仅在其时不存在,并且到现在也不存在。再看我国国内相关规定。从1992年收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306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都有统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述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因而,能够看出在外国法院和我国法院都有统辖权的状况下,也便是说存在平行统辖的状况下,若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述的,咱们国家是支撑我国法院进行统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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