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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21:19
《国家补偿法》第31条规则:"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纳对波折诉讼的强制办法、保全办法或许对判定、裁决及其他收效法律文书履行过错,形成危害的,补偿请求人要求补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补偿程序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波折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有权采纳强制办法,以确保诉讼的正常进行。关于有或许灭失或难以获得的依据可采纳扣押等保全办法;关于或许蜕变、搬运的产业,也有权采纳拍卖、冻住、扣押等保全办法。违法采纳这些办法以及对判定、裁决及其他收效文书履行过错,都有或许对被履行人形成危害。依据宪法第41条和《国家补偿法》第2 8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在民等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这种危害,理应予以补偿。其补偿程序与《国家补偿法》第3章第3节规则的刑事补偿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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