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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挂号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承认合伙企业的运营资历,规范合伙企业挂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建立、改变、刊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则处理企业挂号。
请求处理合伙企业挂号,请求人应当对请求材料的真实性担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挂号,收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运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是合伙企业挂号机关(以下简称企业挂号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担任全国的合伙企业挂号处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担任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挂号。
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对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挂号统辖能够作出特别规则。
法令、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挂号统辖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章 建立挂号
第五条 建立合伙企业,应当具有合伙企业法规则的条件。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挂号事项应当包含:
(一)称号;
(二)首要运营场所;
(三)履行事务合伙人;
(四)运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承当职责方法、认缴或许实践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法和评价方法。
合伙协议约好合伙期限的,挂号事项还应当包含合伙期限。
履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挂号事项还应当包含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派遣的代表(以下简称派遣代表)。  
第七条 合伙企业称号中的安排方法后应当标明“一般合伙”、“特别一般合伙”或许“有限合伙”字样,并契合国家有关企业称号挂号处理的规则。
第八条 经企业挂号机关挂号的合伙企业首要运营场所只能有一个,而且应当在其企业挂号机关挂号统辖区域内。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好或许整体合伙人未决议托付履行事务合伙人的,整体合伙人均为履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履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含一般合伙企业(含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 建立合伙企业,应当由整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
请求建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整体合伙人签署的建立挂号请求书;
(二)整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整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
(四)合伙协议;
(五)整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许实践缴付出资的承认书;
(六)首要运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规则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建立合伙企业须经同意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运营范围中有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同意文件。
第十三条 整体合伙人决议托付履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整体合伙人的托付书。履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还应当提交其派遣代表的托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以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许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整体合伙人洽谈作价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整体合伙人签署的洽谈作价承认书;由整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价组织评价作价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法定评价组织出具的评价作价证明。
第十五条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建立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需求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历证明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请求人提交的挂号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企业挂号机关能够当场挂号的,应予当场挂号,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则景象外,企业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挂号的决议。予以挂号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挂号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建立日期。
第三章 改变挂号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挂号事项发作改变的,履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改变决议或许发作改变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请求改变挂号,应当向原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履行事务合伙人或许派遣代表签署的改变挂号请求书;
(二)整体合伙人签署的改变决议书,或许合伙协议约好的人员签署的改变决议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规则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改变事项须经同意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第二十条 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企业挂号机关能够当场改变挂号的,应予当场改变挂号。
除前款规则景象外,企业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改变挂号的决议。予以改变挂号的,应当进行改变挂号;不予改变挂号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改变挂号事项触及营业执照改变的,企业挂号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章 刊出挂号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闭幕,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挂号机关存案。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则闭幕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处理刊出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决,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议,行政机关责令封闭、合伙企业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许被撤消的文件;
(三)整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陈述;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规则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处理刊出挂号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挂号机关刊出挂号,合伙企业中止。
第五章 分支组织挂号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建立分支组织,应当向分支组织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
第二十六条 分支组织的挂号事项包含:分支组织的称号、运营场所、运营范围、分支组织担任人的名字及居处。
分支组织的运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运营范围。
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组织的挂号事项还应当包含运营期限。分支组织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越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建立分支组织,应当向分支组织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组织建立挂号请求书;
(二)整体合伙人签署的建立分支组织的决议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整体合伙人派遣履行分支组织事务担任人的托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运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规则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建立合伙企业分支组织须经同意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第二十八条 分支组织的运营范围中有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组织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提交同意文件。
第二十九条 请求人提交的挂号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企业挂号机关能够当场挂号的,应予当场挂号,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则景象外,企业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挂号的决议。予以挂号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挂号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请求分支组织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对比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改变挂号、刊出挂号的规则处理。
第六章 年度查验和证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企业挂号机关的要求,在规则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查验陈述书等文件,承受年度查验。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法令效力。
合伙企业依据事务需求,能够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运营场所的夺目方位。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涂抹、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丢失或许毁损的,应当在企业挂号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报废,并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补领或许替换。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组织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款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拟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挂号机关撤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未收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许合伙企业分支组织名义从事合伙事务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中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提交虚伪文件或许采纳其他诈骗手法,获得合伙企业挂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企业挂号,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未依照本办法规则处理改变挂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期限挂号;逾期不挂号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则在其称号中标明“一般合伙”、“特别一般合伙”或许“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则处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存案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期限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清算陈述,或许报送的清算陈述隐秘重要现实,或许有严重遗失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和丢失,由清算人承当和补偿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则承受年度查验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期限承受年度查验,能够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承受年度查验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在年度查验中,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运营场所夺目方位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合伙企业涂抹、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企业挂号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损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置。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挂号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则履行,合伙企业挂号收费规范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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