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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9:40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1971年5月出世,女)与唐某(1968年7月出世,男)经人介绍于1992年3月同居日子,1993年7月生有一子。原告陈某与被告万某于1994年9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并私奔。两年后陈某与万某回到原地持续同居日子。在此期间,唐某带儿子石沉大海。陈某与万某于1999年3月在婚姻挂号机关收取成婚证(陈某与万某领证时未向婚姻挂号机关工作人员奉告陈某与唐某曾同居日子并生一子的现实)。陈某与万某在之后的共同日子中,因为小事夫妻感情完全决裂。之后陈某与万某便洽谈离婚事宜,因为以前所收取的成婚证丢掉,两边经洽谈于2008年3月6日在婚姻挂号机关补办了成婚证。2008年3月19日,原告陈某以万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定见不合:
对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1、起先与陈某共同日子的一方唐某并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查陈某构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2、侦办机关也没有行使公权力对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自动介入;3、陈某与万某已日子多年,并在婚姻挂号机关已收取成婚证,虽然是陈某与万某隐瞒了陈某与唐某同居的现实而获取的成婚证,但成婚证至今仍未吊销,成婚证的效能还存在。综上,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另一种定见以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1、陈某明知是现实婚姻,又与别人挂号成婚,片面上属成心。依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发布之日实施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规则,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经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关系。陈某于1992年3月与别人同居,属《婚姻挂号管理条例》中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规则,系现实婚姻;2、陈某经人介绍与别人同居已生子,在婚姻关系还未免除就又与别人挂号成婚,契合重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综上,陈某的行为契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规则,构成重婚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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