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惩戒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0:07[事例]某市电力局局长王某使用电力局独家供电运营的特色,以权谋私。1999年1月至10月,某企业在该市出售产品有求于电力局,王某先后承受该企业总经理齐某800元港币。2000年6月王某在处理某单位用电问题时,揭露要求该单位为其子女供给就业机会。此外,他还常常使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并有嫖娼、赌博行为。2002年4月,经大众告发,该市监察局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关现实进行查询。经查询取证,监察局以为王某现已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其违法行为契合立案条件。2002年8月18日,市监察局正式立案,对王某任电力局局长以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询。对此,王某并不以为然,不光无视监察局的合法传唤,还使用各种联系对监察局办案人员施加压力,一度使办案无法正常展开下去。在市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下,撤销了王某电力局局长职务。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当纪律职责的,按照本法给予处置;违纪行为情节细微,经批判教育后改正的,能够免予处置。
第五十六条:处置分为: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
[编缉提示]《公务员法》专列“惩戒”一章,列举了公务员的16类制止行为并沿用了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处置品种。公务员有着与一般公民不同的法律联系及法律地位,有着“公民”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因而,国家对公务员提出了一些特别的较之其他公民更严厉的要求。行政监察监督是对公务员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经过自动查询和承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述、指控、检举,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经过直接处置或主张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处置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以纠正公务员部队中的违法、腐败现象,保证整个行政体系的廉正、勤政。假如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归于刑事违法,则将超出行政监察机关监督的约束,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案中,王某纳贿数量较小,归于行政违法,依据其违法违纪情节,对其给予免职处置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