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与彭共同经销红酒联营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22:24代 理 词
敬重的审判长、书记员:
自己受被告彭云红特别授权托付,参与与邓韵竹之间的民事胶葛诉讼活动,为了仔细依法实行署理责任,了解本案实际状况以及查阅了有关法令、法规和法理学解说,宣布如下定见:
一、 庭审查询状况
原告署理人为了支撑原告的诉讼建议,在法定时限内罗列出以下两份依据,供被告依法进行质证。
1、收条一份。想要证明原告向被告交给过130000元酒款,构成了债权债务的现实,或许原告现已向被告实行合同责任的现实。
2、状况证明一份。是证人听她人说的,归于传来依据,想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生意合同联络或许被告欠原告酒款的现实。
以上两份依据经被告署理人质证以为。
1、对收条真实性无贰言,对证明事项有贰言,这仅仅是一份收到金钱的收条,不可以阐明收到的是什么酒款,按照我国的运营常规来说,买受人先将标的物提走后回来付款,出卖人或许收款人也要给交款人打个收条;还有一种状况,合伙人之间,一方合伙人向另一方合伙人交给合伙资金时,收款人也要打个收条,这也是正常的生意习气,应当遭到法令保护。因而,原告仅凭这份收条申述被告,短少生意合同依法建立条件和法令依据。因而被告对这份收条的证明效能不予认可,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2、状况证明。因证明人没有到庭,无法承认其真伪,对真实性被告不予质证。别的从该依据内容来看,是证人聘请被告吃饭时听被告说的,被告欠原告130000元钱等等,归于传来依据。具被告说,证人底子没有在天恒酒店请过被告吃饭,被告从来没有向证人说过什么130000元的问题。因为该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该依据难以区分真伪,加之短少排他性,不不具有合法的证明效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运用,被告依法不予认可。
被告署理人为了支撑被告的辩论定见,罗列以下两份依据,供原告署理人与第三人质证。
1、公司挂号基本状况。该依据是原、被告之间发作合伙运营法令联络的佐证。其理由是,经第三人介绍,被告与圣火制药有限公司联络,于2004年12月17日把700件红酒入库代保管后,原、被告两边开端一起推销这批红酒,应当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对这批红九线国一起处分权,不然原告怎样可以推销红酒呢?2005年1月26日,被告收到原告130000元酒款,具原告所说没有交酒给她,从此两边之间发作了胶葛,在两边发作胶葛的几个月后,又一起请求创办了“昆明思迪商务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现实,该依据契合佐证条件,于详细现实相吻合,可以足以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胶葛不是生意合同胶葛,而是一起合伙运营这批红酒的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