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值欲反悔 被法院驳回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2:25事例:甲于2000年经中介介绍购买了乙的一处回迁房。签定《房子生意协议》时,该房产证未下发,乙以其亲身抓阄公证书及交煤气费发票、青岛市公用事业便民服务卡、有线电视挂号证等资料证明其有权出卖该房。所以甲、乙及中介三方又签定了《房子交代协议书》,支付了悉数房款,交代了房子。事隔6年后,乙的父亲丙以该房产证是他的为由,申述甲、乙要求承认房子生意协议无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丙的申述。
律师评述:
榜首,本案是否适用好心有偿获得。好心获得针对动产而不是针对不动产,但本案有特别状况。2000年,甲、乙两边生意房子时,房产证未下发。不动产所有权设定的专一途径是经国家行政机关挂号确权。这种挂号的公示公信效能决议了相对人有必要检查挂号状况来确认不动产权属,不存在所有人不明确的状况,因而已挂号的房地产不适用好心获得准则。而本案中两边生意房子未获得权属证书,不动产所有权没有确认。在此种状况下,甲无法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挂号来判别房子所有人,因而本案应类推适用动产的转让,适用好心获得准则。
第二,本案应适用诚笃信用原则。好心获得准则来源自民法基本原则即诚笃信用原则。好心获得是指买受人在不知道真实状况的条件下,买受人有理由信任出卖人有处置权时获得产业的行为。本案丙方尽管未在房子生意协议上签字,因为其时房产证未下发,依据房子交易的抓阄公证书、有线电视用户挂号证、公用事业服务卡记载的用户和煤气用户都显现的是乙的姓名,它们尽管不是房子所有权的肯定权属证明,但可以证明乙是所涉房子的办理人和使用人。使甲有理由信任乙有权处置所涉房子。因而甲足额的向乙支付了房款,接受了房子,其对该房子的获得归于好心有偿获得,在甲占有该房子六年多的时间里,丙以“房产证办到其名下,房子生意协议上其未签字”为由,要求协议无效,明显很难建立。
第三,本案契合表见代理。本案所涉房子权属证书尽管挂号在丙名义下,可是依据公证书及水、电、有线电视载明的户名及房子实践交代状况,使甲有理由信任乙具有代理权,依据表见代理准则,丙的申述也不能建立。
综上,房子增值,唯利是图,使用父子亲情,歹意反悔的行为有违诚笃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