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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限是好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请求的期限作了清晰的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可是法律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该条款规则复议请求期限最低为六十日。这为保证行政处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处分权利发生积极作用,但请求复议期限过长,对某些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带来坏处。
某业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分许可在某河上游掏金,严重影响该河下流两岸大众生发日子用水,大众遂团体向县政府部分反映,县政府经审查该行政部分发证违法,责令该部分吊销,该部分遂作出了吊销其许可证的行政处分决议,但该业主对此置之脑后,该行政部分无强制履行权遂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说》第八十六条的规则,详细行政行为现已收效才干请求法院履行。也就是说非得等该行政部分的处分通过60天的复议期,该业主不请求复议再通过15天业主不向法院申述,法院才干受理该行政机关的请求。假如业主又请求复议,又向法院申述,法院受理履行的时刻会更长些。在这绵长的日子里,老大众的日子怎样过呢他们的合法权益怎么维护呢这给实践的操作带不方便。
在实践中还有许多实际触及大都老大众切身利益的详细行政行为,由于复议期限的问题,导致行政部分和法院都无法赶快处理,使大众饱尝折磨,因而笔者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说中应添加一条特别条款:触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处分合法有必要赶快履行的,能够裁定在复议期限内先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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