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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担保人要不要负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6:53
告贷人逝世担保人要不要负职责
2008年9月25日,河南省内乡县的薛辉经薛芹、周元林担保,在当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职责公司内乡县支行告贷3万元,告贷合同首要内容为:约好告贷金额3万元,并约好了年利率和告贷期限;薛芹和周元林作为确保人对告贷本息、违约金以及完成债款的费用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并约好如薛辉不如期归还告贷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告贷利率加收罚息。
合同签定后,银行按约好支交给薛辉现金3万元。但尔后不久,薛辉因疾病忽然逝世,薛芹、周元林及薛辉的继承人均未实行还款职责,银行遂将薛芹、周元林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告贷本金3万元及利息和罚息。
庭审中,薛芹及周元林以为,薛辉现已逝世,自己作为确保人的职责就不存在了,没有职责替代薛辉还钱。
内乡县法院审理以为,本案归于连带职责确保景象。依据法令规则,连带职责确保景象下,债款人在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职责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可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本案中,主债款人薛辉在告贷合同实行期内没有实行职责,且本案没有确保人能够革除确保职责的景象,故二被告应依照合同的约好在债款人的要求下承当还款职责,原告的诉讼恳求法院予以支撑。二被告在承当还款职责后,有权对主债款人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法院据此判定:被告薛芹、周元林归还原告告贷本金3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好核算)。
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第二十一条规则:“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因而,依据上述法令规则,本案归于连带职责担保的景象。连带职责的确保特征如下:
1.连带职责确保中的确保人与主债款人为连带职责人,债款人在确保规模内,既能够向债款人求偿,也能够向确保人求偿,不管债款人挑选谁,债款人和确保人都无权回绝。
2.连带职责确保中确保人与主债款人的权力职责及其职责承当问题适用于连带职责的法令规则。
3.连带职责确保中的确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款人是否催告主债款人作为是否实行确保职责的抗辩理由。
4.连带职责确保是由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约好,无规则或约好的,按连带职责确保承当。
5.连带职责确保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款人很有利,而确保人的担负相对较重。在连带职责担保中,债款人既能够独自申述告贷人,也能够独自申述确保人,还能够将告贷人和担保人作为一起被告同时提申述讼。
据此,本案被告申述二担保人的行为应当得到支撑。
而所谓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的景象,首要指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之下,确保合同天然无效,无效确保合同的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的有两种状况:
一是主合同两边当事人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二是主合同的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供给确保。
两种状况都是在有主债款人参加的状况下发作的,确保合同是在确保人与债款人之间缔结的,在债款人采纳不正当手法同确保人缔结确保合同的状况下,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包含无效合同的补偿职责。而本案作为债款人的薛辉系疾病突发身亡,并没有诈骗确保人的意思,因而该案也不存在革除确保人职责的景象。
综上,薛辉逝世后,债款人一方面能够要求薛辉的继承人以其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承当还款职责;另一方面也可挑选向告贷连带职责确保人追要告贷。当然,法令也赋予确保人在实行确保还款职责后,有再向债款人的继承人或许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追偿的权力。(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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