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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9:15

团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者一起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方式,是公有制的方式之一,与国有制比较,团体所有制的不同特征主要是生产资料公有的规模不同。
依据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而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归于团体所有,别的,乡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归于团体所有。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呢?即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对其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这便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方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下,土地的所有权归于国家所有和团体所有。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如下:
一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仅有一致的国家自身,而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所以乡镇,也可所以村,还可所以乡民小组,共分为三级农人经济组织。
二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表现国家毅力和需求,而团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有必要遵守国家利益,受国家办理。
三是在国家建造需求征用团体土地时,团体有必要遵守国家利益,不得阻遏,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所有权归于国家。而团体运用的国有土地,其所有权仍归于国家。
从国有土地和团体土地的区分上来看,城市的土地归于国有,则国有土地多归于建造用地,因而国有土地在办理上相对铺开,在生意、转让和生意上就相对要自在得多。而团体土地是乡村和城市郊的土地,这样的土地多归于农用地。咱们国家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有必要要保证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保证粮食的安全,因而犁地红线不行打破。
由于涉及到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归于团体所有的农用地在办理上就要显得严厉一些,彻底制止生意、转让和生意。现在为了推进乡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处理“谁来种田,怎样种田”的问题,展开了新一轮的土地改革,乡村归于团体所有的土地在经营权上能够依法流通,可是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仍然没有改动,仍然归于团体所有。
要改动团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那有必要是国家依法定程序进行征收,让团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团体土地不能再反转变为团体土地。这就好比是当下的户籍方针,乡村户口能够转为乡镇户口,可是乡镇户口却不能变为乡村户口相同。这两者之间的性质各异,用处不同,办理方针也就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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