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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7:12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国家中医药办理局人事争议调停作业,加强对局直属单位人事制度办理,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安定团结,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争议调停作业应该遵从及时、公正、合理的准则,坚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确保调停作业的进行。
二、组 织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办理局建立人事争议调停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停委员会),担任受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当事人提请调停的人事争议案子。调停委员会设正、副主任。由我局分担人事作业的局领导担任主任,由局人事司司长担任副主任。调停委员会成员由局各司室担任人及局人事司有关人员组成,人员为奇数。
局人事司担任调停委员会日常作业。
三、职 责
第四条 调停委员会担任调停下列人事争议: (一)局直属事业单位与作业人员之间因辞去职务、解雇、实行聘任(用)合同发作的人事争议;
(二)局直属事业单位之间因人员活动发作的人事争议;
(三)依据法令、法规、规章能够调停的其它人事争议。
第五条 局机关与局机关公务员之间发作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裁定公正厅处理。
四、程 序
第六条 请求人事争议调停的当事人应该在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调停委员会提出调停请求。 当事人提请调停时,应填写调停请求书,并附本单位调停进程的书面阐明。 第七条 调停委员会收到调停请求后,应该在7天内进行检查,对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请求,调停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期限内将检查成果告诉请求人。
对契合本办法规则,调停委员会赞同受理的请求,调停委员会应在期限内告诉请求人,并一起建立调停小组详细担任该人事争议案子的调停。小组作业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并由调停委员会指定1名组长;简略的人事争议案子,调停委员会可指定1名作业人员独任处理。
第八条 调停小组在查明现实、辨明职责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两边自愿达成协议。调停达成协议的,调停小组依据协议内容制造调停书。调停书由调停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调停委员会印章,最后由两边当事人签字。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字收效。
调停书收效后,当事人不能再请求裁定。
第九条 调停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在签字前反悔,当事人能够向人事部人事裁定公正厅请求裁定。
第十条 人事争议案子的调停,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停。案情杂乱,不能在规则期限内作出调停的,经调停委员会同意能够恰当延期,并告诉两边当事人。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越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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