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23:59

第一条 为了鼓舞我国广阔教师和教育作业者长时间从事教育事业,奖赏在教育事业中作出杰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作业者,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时间从事教育教育、科学研究和办理、服务作业并获得明显成绩的教师和教育作业者,别离颁布“全国优异教师”和“全国优异教育作业者”荣誉称号,颁布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间作出杰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布“全国榜样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作业者”荣誉称号,颁布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 “全国优异教师”、“全国优异教育作业者”的基本条件是:酷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实公民的教育事业,榜样履行职责,具有杰出的职业道德,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遵循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维,酷爱学生,关怀学生的全面生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明显;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育作业任务,在教育改革、教材建造、实验室建造、进步教育教育质量方面成绩杰出;
(三)在教育教育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效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许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校园办理、服务和校园建造方面有杰出成绩。
第四条 奖赏“全国榜样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作业者”和“全国优异教师”、“全国优异教育作业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赞誉。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引荐“全国榜样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作业者”和“全国优异教师”、“全国优异教育作业者”的份额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间“全国榜样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作业者”的份额不超越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装备警察部队奖赏人选的引荐份额另行确认。
第六条 奖赏“全国优异教师”、“全国优异教育作业者”的作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我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赏基金会一致安排领导;奖赏“全国榜样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作业者”的作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一致安排领导,担任安排评定和批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装备警察部队引荐的相应奖赏人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