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2:15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一中刑终字第34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移崎,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辩护人叶柳华,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迅,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原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侵略商业秘密罪于2002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金其,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原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科研开发部司理;因涉嫌犯侵略商业秘密罪于2002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小华、黄翊炜,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张某、金某犯侵略商业秘密罪,于2003年5月23日作出(2003)浦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人张某、金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榜首分院指使署理检察员王晶出庭实行职务。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移崎、辩护人叶柳华、张迅,原审被告人张某、金某及其辩护人顾金其、李小华、黄翊炜到庭参与诉讼。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定确定,1997年6月起,被告人金某应聘至上海门普来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普来公司)与其他科研人员一同从事新式涂料的研讨开发。1999年5月,门普来公司完结LS-1涂料的研发后,将该产品投放商场。2000年10月,门普来公司拟定“高科牌LS-1水性无机富锌涂料”的上海市企业规范,并报上海市浦东新区技监局审阅存案。2000年11月经上海市科技情报研讨所检索查新以为“该效果属国内抢先,到达国际先进水平”。2001年2月23日,上海市高新技能效果转化项目确定办公室确定门普来公司“高科牌LS-1水性无机富锌涂料”为上海市高新技能效果转化项目。在出产中,由金某详细开投料单,投料单上配料称号都用代号而不必实践的质料称号,投料单在运用结束后由总工程师回收保存,金某把握LS-1涂料的配方和工艺。1999年11月29日,金某向门普来公司许诺,若评上中级职称将为门普来公司服务五年,无故脱离,每年补偿5,000元。门普来公司与金某签定《劳作合同》。在2000年3月1日签定的劳作合同前言中写明“两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上海市劳作合同规则》、《职工保密规则》为两边实行、信守合同的一起原则”。在合同两边签字盖章处结尾,有“附《职工保密规则》”字样。该合同上有金某的亲笔签名。门普来公司的《职工保密规则》第(一)条,清晰规则了“保密信息”的详细内容,其间,“技能性的”“制作方法、配方”包含在内。2001年5-6月间,被告人张某经移崎(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介绍,聘请金某。张某清晰约请金某到张某等人到行将建立的某公司作业,许诺待遇好于门普来公司,并将新公司的技能一摊作业都交由金某办理。6-7月间,金某向门普来公司请病假,开端为某公司出产涂料做准备。6月15日,金某与上海利时修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也由被告人张某担任总司理,以下简称利时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实践并未在该公司作业,而是为某公司建立后出产涂料作筹备作业。7月2日金某以需求学习和保养身体为由向门普来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7月5日,某公司正式注册建立,张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7月16日起由金某投料并担任技能指导的某公司产品GWZ-1涂料开端投向商场。8月16日,金某在交给门普来公司的许诺书上签名,该许诺书有下列内容:“自离任之日起,自己在三年之内不到出产与本公司相似产品的公司作业,不从事在本公司在职期间的相关作业,恪守上海门普来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保密规则》,不危害公司的利益,不然公司将追查自己违约的法律责任,并补偿公司人民币贰万元整。”随后金某在门普来公司正式办理了离任手续,移交了技能资料,但金某将记载有部分实验数据的笔记本及“LS-1硅灰石少数替代锌粉实验状况汇总”带到了某公司。金某在门普来公司的月工资1,500元、奖金500元,加年终奖后均匀月收入2,700至2,800元,职务为技能人员、工程师。金某在某公司的月收入是3,500元,报销通讯费及招待费,职务为总工程师和科研开发部司理。2002年4月起,在被告人张某的授意下,被告单位某公司的工资单上金某的姓名改为“徐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