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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是否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22:09

咨询内容:
王先生系某市安全疆场延聘的员工,被安排从事驾驭直驳船作业。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仅仅口头约好王先生的基本薪酬加提成。该安全疆场亦未依法为王先生参与工伤稳妥和交纳工伤稳妥费。2010年4月10日王先生在作业时,全身不小心被运输机皮带绞伤。经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工伤,并经衡阳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单位对此置之脑后,并不给予相应的补偿。王先生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一、两边虽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7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而用人单位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劳作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所以,我国法令是供认和维护现实劳作联系的。事例中两边是经过口头协议约好劳作联系,尽管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王先生一向在里面作业,并且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很明显现已归于现实上的劳作工联系。
二、单位未交纳稳妥应对工伤负全责
《工伤稳妥条例》第二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则参与工伤稳妥,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交纳工伤稳妥费。”因而,单位有义务为员工交纳工伤稳妥。
《工伤稳妥条例》第十八条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所以,能够看出,现实劳作联系也受《工伤稳妥条例》的维护。
《工伤稳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则,依照本条例规则应当参与工伤稳妥而未参与工伤稳妥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则的工伤稳妥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本案中,单位是没有依照法令规则为员工交纳稳妥,在员工因作业遭到损伤时,给王先生构成的丢失,依据上述规则,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律师提示:
本案中,单位存在的差错表现为:一是没有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二是没有给王先生交纳工伤稳妥。单位未与被告王先生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两边已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这是不可否认的。已然存在劳作联系,那么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被告参与工伤稳妥和交纳工伤稳妥费,劳作者遇工伤后,应依法享用工伤稳妥待遇。本案中,单位未交纳工伤稳妥,那么对此单位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依据《工伤稳妥条例》的规则,单位应付出王先生罢工留薪薪酬、伤残补助金、伤残工作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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