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20:51

江门市当地税务局文件
江地税发〔2007〕94号
各市、区当地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办理方法》(粤府〔1995〕74号)以及《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办理规则》(江府〔1996〕27号)等土地增值税相关方针文件精力,结合我市实践,市局拟定了《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定见,请一起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分有必要高度重视,仔细贯彻执行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业。正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阅,一起申报交纳应补税款;各级地税部分应在仔细审阅企业清算状况的基础上,对要点交税户进行核对,查补税款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
二、各地应严厉按要求如期完成土地增值税的自行清算和要点清算作业,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清算作业执行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税政科。
三、各级地税部分要仔细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宣扬作业,要经过各种宣扬前言广泛宣扬土地增值税方针和《方法》,保证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业的顺利开展。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 广东省当地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江门市当地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办理方法》(粤府〔1995〕74号)以及《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办理规则》(江府〔1996〕27号)、《印发关于修正〈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办理规则〉第七条的告诉》(江府〔2005〕22号)等有关方针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江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且实施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企业(下称"交税人")。
第三条 交税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答应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材料。开发项目清算前获得的出售(转让)收入(来自:www.fdcew.com),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契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则的清算条件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项目清算后出售或有偿转让的,交税人应按规则进行土地增值税交税申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