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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伍本国技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10:42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运宗,男,1955年4月25日出世,湖南省攸县人,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城关镇东街居委会,身份证号码:430223550425723,暂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鲁班大厦17G。托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向莉,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本国,男,1956年4月26日出世,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城关镇澧阳西路238号,身份证号码:432427560426311,暂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31区上合路11号。上诉人李运宗因与被上诉人伍本国技能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24日揭露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李运宗的托付代理人黎孟龙和向莉、被上诉人伍本国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1日,上诉人李运宗与被上诉人伍本国及案外人伍本和、代求芝签定了《关于协作出产、推行空气床垫专利产品协议》(草案),协议约好由李运宗出51%现金股本,伍本国等人出49%技能股本,一起出资建立深圳市伍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10月30日,深圳市伍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但该注册资本的股权结构均为现金股。公司建立后,李运宗与伍本国于2002年11月2日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好伍本国将其持有的占公司24%股权中的7%股权转让给李运宗,7%股权转让金为3。5万元。同日,李运宗和案外人伍本和也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好伍本和将其持有的占公司24%的股权转让给李运宗,股权转让金为12万元。2002年11月11日,深圳市公证处为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公证,该股权转让结果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改变挂号。同日,深圳市伍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润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日,李运宗与伍本国签定了另一份《技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好伍本国将其持有公司32%的新式空气床垫技能股权以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运宗,并约好现币付清,签字即收效。该《技能股权转让协议》签定时,伍本国收到李运宗付出的现金32万元。伍本国在2003年4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0号案子开庭审理时自认:以自己的名义买案外人伍本和、代求芝的股权,然后将32%的技能股卖给李运宗,得了现金32万元,分别给案外人伍本和、代求芝各16万元。李运宗在2003年4月23日的开庭审理时自认:出产了空气床垫上百套样品。原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李运宗、伍本国两边签字认可的股东会抉择、股权转让协议、公证书,以及验资陈述、银行现金存款凭据和公司注册与公司改变挂号材料等书面依据,深圳市伍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建立至更名为深圳市润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过程中,公司的股权结构虽均为现金股,而不包括技能股权。但伍本国在与李运宗签定《技能股权转让协议》时,具有出产新式空气床垫的技能,且在深圳市伍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占的股份是技能股份,李运宗的公司使用伍本国具有的新式空气床垫的出产技能已出产出产品。伍本国身为深圳市伍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即证明伍本国已将新式空气床垫的出产技能移交给公司,且伍本国当庭自认收到李运宗付出的股权转让款,故李运宗与伍本国签定的《技能股权转让协议》已实行结束。李运宗与伍本国签定《技能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用。李运宗诉请法院免除该协议及返还股款的理由不建立,不予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驳回李运宗诉讼请求。一审案子受理费7310元,由李运宗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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