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20:11
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第5号令发布(2003年4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施行法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著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
相关大众包含与运用商标所标明的某类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出产前述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途径中所触及的出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资料能够作为证明商标著名的根据资料:
(一)证明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
(二)证明该商标运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运用、注册的前史和规模的有关资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舆规模的有关资料,包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域规模、宣传媒体的品种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记载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我国或许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有关资料;
(五)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根据资料,包含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近三年的产值、出售量、出售收入、利税、出售区域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当事人以为别人经开始审定并布告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则的,能够根据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向商标局提出贰言,并提交证明其商标著名的有关资料。
当事人以为别人现已注册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则的,能够根据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裁决吊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著名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 在商标办理工作中,当事人以为别人运用的商标归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则的景象,恳求维护其著名商标的,能够向案子发作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提出制止运用的书面恳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著名的有关资料。一起,抄报其地点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商标办理工作中收到维护著名商标的恳求后,应当对案子是否归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则的下列景象进行检查:
(一)别人在相同或许相似产品上私行运用与当事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
(二)别人在不相同或许不相似的产品上私行运用与当事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
对以为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恳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悉数案子资料报送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子告诉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恳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悉数案子资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地点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以为所发作的案子归于上述景象的,也能够报送商标局。
对以为不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应当根据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报送的有关著名商标维护的案子资料进行检查。
对以为归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景象的案子,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报送的案子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以为不归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景象的案子,应当将有关资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根据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子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确定,并将确定成果告诉案子发作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抄送当事人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著名的资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子资料退回案子发作地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确定为著名商标的,自确定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现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确定恳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在确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归纳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则的各项要素,但不以该商标有必要满意该条规则的悉数要素为条件。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以及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维护著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著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维护时,能够供给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著名商标予以维护的记载。
所受理的案子与已被作为著名商标予以维护的案子的维护规模根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著名无贰言,或许虽有贰言,但不能供给该商标不著名的根据资料的,受理案子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能够根据该维护记载的定论,对案子作出裁决或许处理。
所受理的案子与已被作为著名商标予以维护的案子的维护规模不同,或许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著名有贰言,且供给该商标不著名的根据资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许商标评定委员会对该著名商标资料从头进行检查并作出确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为别人将其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挂号,或许诈骗大众或许对大众形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挂号主管机关恳求吊销该企业名称挂号,企业名称挂号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对著名商标加强维护,对涉嫌冒充商标违法的案子,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维护著名商标的处理决议,处理机关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第5号令发布(2003年4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施行法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著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
相关大众包含与运用商标所标明的某类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出产前述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途径中所触及的出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资料能够作为证明商标著名的根据资料:
(一)证明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
(二)证明该商标运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运用、注册的前史和规模的有关资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舆规模的有关资料,包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域规模、宣传媒体的品种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记载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我国或许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有关资料;
(五)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根据资料,包含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近三年的产值、出售量、出售收入、利税、出售区域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当事人以为别人经开始审定并布告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则的,能够根据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向商标局提出贰言,并提交证明其商标著名的有关资料。
当事人以为别人现已注册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则的,能够根据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裁决吊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著名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 在商标办理工作中,当事人以为别人运用的商标归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则的景象,恳求维护其著名商标的,能够向案子发作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提出制止运用的书面恳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著名的有关资料。一起,抄报其地点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商标办理工作中收到维护著名商标的恳求后,应当对案子是否归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则的下列景象进行检查:
(一)别人在相同或许相似产品上私行运用与当事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
(二)别人在不相同或许不相似的产品上私行运用与当事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
对以为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恳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悉数案子资料报送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子告诉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恳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悉数案子资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地点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以为所发作的案子归于上述景象的,也能够报送商标局。
对以为不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应当根据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报送的有关著名商标维护的案子资料进行检查。
对以为归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景象的案子,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报送的案子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以为不归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景象的案子,应当将有关资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根据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子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确定,并将确定成果告诉案子发作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抄送当事人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著名的资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子资料退回案子发作地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确定为著名商标的,自确定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现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确定恳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在确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归纳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则的各项要素,但不以该商标有必要满意该条规则的悉数要素为条件。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以及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维护著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著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维护时,能够供给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著名商标予以维护的记载。
所受理的案子与已被作为著名商标予以维护的案子的维护规模根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著名无贰言,或许虽有贰言,但不能供给该商标不著名的根据资料的,受理案子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能够根据该维护记载的定论,对案子作出裁决或许处理。
所受理的案子与已被作为著名商标予以维护的案子的维护规模不同,或许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著名有贰言,且供给该商标不著名的根据资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许商标评定委员会对该著名商标资料从头进行检查并作出确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为别人将其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挂号,或许诈骗大众或许对大众形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挂号主管机关恳求吊销该企业名称挂号,企业名称挂号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对著名商标加强维护,对涉嫌冒充商标违法的案子,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维护著名商标的处理决议,处理机关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