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是书证的一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5:50
尽管清晰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作为依据,可是关于它终究归于书证仍是鉴定结论存在较大的争辩。有观念以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由于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维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书面资料或其他资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造的文书,该文书便是以其表达的思维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这契合书证的基本要求。笔者以为,此观念难以建立。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是书证的一种
榜首,从书证的构成时刻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通常是在案子或胶葛发作之前就现已构成,如借单、合同、遗言、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现已客观存在,而不是经过诉讼中的行为发作的。而交通事故认 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作之后,公安机关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的文书。因而,从构成的时刻调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归于书证。
第二,从客观性调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与证据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即客观性。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片面毅力为搬运。书证构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 托人只能去发现它、搜集它、知道或判别它,而不能改动其原有的内容。这种客观性与书证自身反映的思维内容具有片面性并不矛盾。如书面遗言,它反映了产业所有人处置产业的意图,这种意图具有片面性,可是这种反映片面思维意图的文书一旦构成之后,它便是客观的,办案人员只能查看它的实在性与合法性,而不能依照自己的意图改动其间的内容。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契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子现实的基础上,对两边当事人应当承当的职责所作的归纳评判,其间必定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片面知道和判别。这种片面知道有或许与客观相吻合,也有或许不一致。
第三,从制造主体和制造的意图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一般是当事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制造的文书和其他资料,其制造的意图往往是为了陈说现实、承认、改变或消除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如合同书签定的意图是为了清晰两边的实体权力和职责。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由相关的有权机关制造,其意图是为了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而不是为了确认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造,并且制造的意图便是在确认两边当事人职责的基础上,以便于对案子作出处理,包含是否追查 肇事者的刑事职责以及民事补偿问题。
第四,从查看的方法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公安司法机关对书证查看时,其要点在于书证与案子有无联络,书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为相关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特定书证是否契合法定的方式。但在诉讼中,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查看,其要点在于制造人员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观现实、制造人员的资质和水平以及制造人员是否恪守了相关的工作操行等。由此可见,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查看判别与书证有很大的差异。
因而,咱们不能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其表达的思维内容来证明案子实在状况就以为其便是书证。假如依照这种了解,那么,证言笔录、口供笔录、被害人陈说笔录、固定证据的相片、勘验查看笔录,甚至于鉴定结论无不契合书证的特征。明显,假如以为某份资料是以其表达的思维内容来反映案子现实,就判定其为书证,不免有将问题简单化之嫌。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是书证的一种
榜首,从书证的构成时刻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通常是在案子或胶葛发作之前就现已构成,如借单、合同、遗言、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现已客观存在,而不是经过诉讼中的行为发作的。而交通事故认 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作之后,公安机关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的文书。因而,从构成的时刻调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归于书证。
第二,从客观性调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与证据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即客观性。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片面毅力为搬运。书证构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 托人只能去发现它、搜集它、知道或判别它,而不能改动其原有的内容。这种客观性与书证自身反映的思维内容具有片面性并不矛盾。如书面遗言,它反映了产业所有人处置产业的意图,这种意图具有片面性,可是这种反映片面思维意图的文书一旦构成之后,它便是客观的,办案人员只能查看它的实在性与合法性,而不能依照自己的意图改动其间的内容。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契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子现实的基础上,对两边当事人应当承当的职责所作的归纳评判,其间必定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片面知道和判别。这种片面知道有或许与客观相吻合,也有或许不一致。
第三,从制造主体和制造的意图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一般是当事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制造的文书和其他资料,其制造的意图往往是为了陈说现实、承认、改变或消除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如合同书签定的意图是为了清晰两边的实体权力和职责。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由相关的有权机关制造,其意图是为了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而不是为了确认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造,并且制造的意图便是在确认两边当事人职责的基础上,以便于对案子作出处理,包含是否追查 肇事者的刑事职责以及民事补偿问题。
第四,从查看的方法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公安司法机关对书证查看时,其要点在于书证与案子有无联络,书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为相关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特定书证是否契合法定的方式。但在诉讼中,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查看,其要点在于制造人员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观现实、制造人员的资质和水平以及制造人员是否恪守了相关的工作操行等。由此可见,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查看判别与书证有很大的差异。
因而,咱们不能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其表达的思维内容来证明案子实在状况就以为其便是书证。假如依照这种了解,那么,证言笔录、口供笔录、被害人陈说笔录、固定证据的相片、勘验查看笔录,甚至于鉴定结论无不契合书证的特征。明显,假如以为某份资料是以其表达的思维内容来反映案子现实,就判定其为书证,不免有将问题简单化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