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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照期间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21:53
向公安部门请求了驾驭证并经过科目考试,但没有领到驾驭证,是否归于已获得驾驭资历?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或许不值得深究。可是,如果在经过考试却未领到证期间发作了交通事端,这个问题的答案便成了保险公司是否需求进行补偿的要害。江都人老樊就因为这个问题,和回绝理赔的保险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保险公司拒赔获得了法院的支撑。法官提示广阔车辆驾驭人员,没有领到驾驭证,不要上路!
未领驾照,农人驾车上路
2006年8月初,43岁的江都樊川镇农人老樊为了上下班出行便利,花了几千元钱,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在为摩托车上车牌的一起,老樊按照有关法规,为该车在我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8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2日24时止。
8月4日,老樊来到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请求“E”型驾驭证。当天,老樊在驾驭科目考试上顺畅过关。“横竖考试也合格了,就能够骑车上路了。”虽然还未拿到驾驭证,老樊从第二天开端便驾驭摩托车上班了。
闯祸致人逝世,保险公司拒赔
2006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老樊驾驭摩托车行进至江都市樊富路四号桥东首时,不幸的事发作了。老樊与另一辆摩托车磕碰发作事端,导致另一摩托车驾驭员于某所带乘的母亲受伤,经抢救无效逝世。9月28日,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作出交通事端确定,确定于某与老樊对事端负平等职责。
事端发作后,老樊补偿了于某6000元,然后再也无法拿出钱。但老樊通知于某,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补偿。所以,于某起诉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当职责。但保险公司却以为,老樊在交通事端发作时未获得驾驭资历,其发作交通事端,保险公司依法能够拒赔。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樊于2006年8月4日在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请求“E”型驾驭证,科目考试合格,并于2006年9月16日获得“E”型驾驭证。依据查明的现实,江都法院以为,老樊请求了驾驭证,并经过科目考试,事端发作时,系公安部门在制证过程中,应确定为老樊已获得驾驭资历,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江都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保险公司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于某58455元。
终审判定:保险公司能够拒赔
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于2007年4月16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机动车驾驭证是证明驾驭员具有驾驭某种机动车资历的法定证件。我国法律规则,驾驭机动车,应当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即对机动车的驾驭施行法定答应,只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获得机动车驾驭证,才干视为获得该型机动车的驾驭资历。老樊驾驭证上的初度领证时刻为2006年9月16日,这就是说,在交通事端发作的当天,老樊还没有获得驾驭资历。原审法院仅凭老樊请求驾驭证及参加考试的现实,即确认老樊已获得驾驭资历,无现实和法律依据。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规则,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而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形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因为老樊在事端发作时未获得驾驭资历,所以保险公司依法应不承当补偿职责,于某要求保险公司承当补偿职责,法院不予支撑。随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了于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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