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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对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1:1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以及劳作保证部第17号令《工伤确定方法》(2003年9月发布)的规则,工伤确定的目标一般包含具有下列条件的员工,一是存在遭到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现实;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三是要有相关的医疗确诊证明或职业病确诊证明。
这儿的“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的各种用工方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作者。关于工伤确定的目标应掌握以下几点:
(1)《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用人单位的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请求工伤确定并契合受理条件的,劳作保证部分应予受理。
(2)《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其员工请求工伤确定并契合受理条件的,劳作保证部分应予受理。
(3)无营业执照或许未经依法挂号、存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吊销挂号、存案的单位的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运用童工形成童工伤残、逝世的,这些员工和童工不需请求工伤确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单位拒不给付补偿的,由劳作保证督查组织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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