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反悔 可否再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0:55案情
某来料加工厂员工张某,1995年因工受伤被评定为三级伤残。2002年,张某与来料加工厂签定的劳作合同期满,工厂停止了与张某的劳作合同。两边因一次性工伤辞退费问题发作争议,经地点镇劳作站劳作管理处理公室调停,两边达成了调停协议,由工厂依照受伤时市平均薪酬付出张某一次性工伤辞退费60600元,并由劳作管理处理公室制造了《调停书》。后者张某经过咨询律师得知,一次工伤辞退费的付出,应以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时地点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核算,即应为117000元。因补偿所得相差太大,张某对劳作站的调停反悔而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工厂付出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的差额50000元。
问题
劳作站劳作管理处理公室制造的《调停书》是否具有法令效力?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否受理张某的裁定请求?
分析
劳作站劳作管理处理公室制造的《调停书》不具有法令效力,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受理王某的裁定请求。依据劳作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调停、裁定、提起诉讼,也能够洽谈处理。但调停组织(企业调停委员会、工会或劳作行政部门)依据当事人的洽谈成果制造的《调停协议书》,没有法令效力,一方不实行调停协议,另一方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要国家授权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裁定和诉讼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洽谈成果制造的调停书才具有法令效力,一方不实行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制造的调停书,另一刚才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作站劳作管理处理公室对劳作争议两边的调停归于行政调停领域,其制造的《调停书》不具有法令效力,当事人一方对调停书反悔而不实行调停协议,另一方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而只能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本案中的张某以为劳作站劳作管理处理公室的调停成果显失公正而反悔,并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王某的裁定请求。假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受理王某的裁定请求,没有法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