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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责任险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20:40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成为社会各界重视的焦点。其间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更是引发了剧烈的评论,成为焦点中的焦点。关于该强制稳妥,许多人以为其便是“第三者职责稳妥”,但笔者以为“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和“第三者职责稳妥”不是一回事,两者存在许多显着不同。
一 两者的性质不同。
“第三者职责稳妥”是投保人和稳妥人经过自愿的方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稳妥合同来完成的一种稳妥,具有自愿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则:“国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制度。”可见,“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具有法令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详细又体现在两方面:一、机动车辆有必要参与该稳妥;二、稳妥公司有必要承保该稳妥。
二 两者的意图不同。
稳妥公司展开“第三者职责稳妥”事务是以盈余为意图;而“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则不以盈余为意图,具有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补偿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丢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建立的,因而只是在总体上做到保本微利。
三 两者归责的准则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则:“职责稳妥是指以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的稳妥。”因而,在“第三者职责稳妥”中,稳妥公司承当稳妥职责有必要满意一个前提条件,即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当经济补偿职责。假如机动车对第三者在法令上不负有经济补偿职责,那么稳妥公司也就不需要对被稳妥人承当稳妥补偿职责。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不管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是否有职责,都应该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职责限额内补偿第三者的丢失。”可见稳妥公司的补偿具有强制性。不管被稳妥的机动车在法令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当补偿职责,稳妥公司都有必要在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除非是因为受害人的成心形成。
四 两者补偿的途径不同。
“第三者职责稳妥”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职责人索赔,稳妥公司再根据稳妥合同对被稳妥人承当补偿职责;而关于“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机动车在发作交通事故后形成第三者丢失的,稳妥公司直接对遭受丢失的第三者进行补偿,然后及时、方便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五 两者遵从的法令不同。
“第三者职责稳妥”的法令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而“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则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
综上所述,不能将稳妥法上的第三者职责稳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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