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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物业费再交房是否属于违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9:12

案情:
2007年5月3日,曾某与某楼盘开发商签署了《房子认购挂号书》,付出购房首付款33万元,递交了契合按揭手续的悉数材料,并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好:“曾某所购买的商品房系该开发商开发的某商住楼a号4单元502室。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4月28日前依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有‘该商品房经检验合格’条件,并契合本合同约好的商品房交给买受人运用。出卖人应当书面告诉买受人处理交给手续。出卖人逾期交房将承当违约责任,即按日向买受人付出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但是,曾某称:“专一一次收到开发商的口头告诉是在2010年3月,其时在开发商处交清了水电及燃气初装费后前往该楼盘的物业处预备收房,但物业人员要求我交清之前的物业费才肯交房,我没有同意,导致未能收房。”
至2012年10月,曾某仍然没有接到该开发商关于入住的告诉书或许要求交验房子、处理交给手续的书面告诉。曾某以为其合法权益被损害,且依据合同约好的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核算方法,开发商敷衍出的违约金已累计至155000元。
楼盘开发商辩称,公司开发的商住楼在2008年4月25日就现已获得工程竣工检验存案,是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房,且公司在经过竣工检验存案的次日即打电话告诉一切业主收房。尽管公司未严厉依照合同约好的方法宣布书面的收房告诉,但实践实行交房责任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2009年2月8日,曾某已收取了房子产权证,并在收取产权证的名册上签字,其时刻隔合同约好的交房时刻已逾近一年,假如曾某没有收到收房告诉,其时不行能不提出。
曾某对这种说法不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实行书面交房责任,并付出该笔违约金。
分析: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称在获得工程竣工检验存案的次日就电话告诉了原告收房,但未供给相应依据,原告也不认可接到告诉,无法将该日期确定为被告实行交房责任之日。但被告在2009年2月8日向原告发放了房子产权证,发放房产证之日间隔合同约好的交房时刻已逾期近一年,原告即使在此之前未收到过任何交房告诉,在当日也理应向被告主张过交房。被告所建房子也早在2008年4月25日获得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具有交房条件,在房子的实体条件及法令意义上被告均没有理由拒不交房而徒增自己敷衍的违约金。而假使被告在当日明示拒不交房,原告不行能在2010年3月31日仍自动将水电及燃气初装费等费用交齐,预备实践收房。因而,将2009年2月8日视为被告实行交房责任之日契合常理及买卖习气。
原告所称的2010年3月31日所发作的胶葛仅是原告拖延1年多前往实践收房之时与物业公司发作的物业费胶葛。被告未严厉依照合同约好书面告诉业主收房,短缺方式要件,但并不影响行为效能。该院依据相关法令规定,判定被告付出自合同约好的交房之日2008年4月28日起至2009年2月8日止的拖延交房违约金1.8万元。
相关法令知识: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运用人托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子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美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保护、补葺、整治及供给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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