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电商消费者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2:24
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敞开的网络环境下,根据浏览器/服务器运用方法,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完成顾客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买卖和在线电子付出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买卖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归纳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式的商业运营形式。
2015年6月,范某某在苏宁易购网站上购买“红米手机2”一部,取货方法为门店自提,苏宁易购许诺15日无理由退货。范某某在重庆苏宁云商出售有限公司某门市提取该手机,范某某激活手机运用中发现手机反响慢、不能一起运转两个以上程序,于15日内以该手机与期望值不符向苏宁易购请求退货,苏宁易购拒绝了范某某的退货请求。范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
终究,在法院的掌管下,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苏宁易购达成了共同的调停定见调停结案。
【分析】
审理该类型案子,需注意以下诉讼主体承认、案子统辖权、合同实行地承认以等问题,详细而言:
1、合同实行地的承认问题。本案中,范某某住所地坐落重庆市江北区,重庆苏宁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苏宁易购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而范某某是在重庆市江北区的苏宁门店进行的自提。因而,合同实行地宜确定为货品交给的地址即重庆市江北区。
2、统辖问题。购物网站一般都要经过实名注册之后才干进行购物。注册时网站上会有各种合同条款,一般情况下客户不会仔细阅览,但此类合同中一般都对发作胶葛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和统辖组织有约好,而原告在立案时并不会供给相应的资料。
3、诉讼主体承认问题。本案中,范某某是在苏宁易购网站上购买手机,后在重庆苏宁公司坐落江北区的门店自提货品,合同的相对人究为苏宁易购仍是重庆苏宁公司值得商讨。法官确定应以合同的实践实行相对人作为案子的适格被告。
2015年6月,范某某在苏宁易购网站上购买“红米手机2”一部,取货方法为门店自提,苏宁易购许诺15日无理由退货。范某某在重庆苏宁云商出售有限公司某门市提取该手机,范某某激活手机运用中发现手机反响慢、不能一起运转两个以上程序,于15日内以该手机与期望值不符向苏宁易购请求退货,苏宁易购拒绝了范某某的退货请求。范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
终究,在法院的掌管下,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苏宁易购达成了共同的调停定见调停结案。
【分析】
审理该类型案子,需注意以下诉讼主体承认、案子统辖权、合同实行地承认以等问题,详细而言:
1、合同实行地的承认问题。本案中,范某某住所地坐落重庆市江北区,重庆苏宁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苏宁易购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而范某某是在重庆市江北区的苏宁门店进行的自提。因而,合同实行地宜确定为货品交给的地址即重庆市江北区。
2、统辖问题。购物网站一般都要经过实名注册之后才干进行购物。注册时网站上会有各种合同条款,一般情况下客户不会仔细阅览,但此类合同中一般都对发作胶葛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和统辖组织有约好,而原告在立案时并不会供给相应的资料。
3、诉讼主体承认问题。本案中,范某某是在苏宁易购网站上购买手机,后在重庆苏宁公司坐落江北区的门店自提货品,合同的相对人究为苏宁易购仍是重庆苏宁公司值得商讨。法官确定应以合同的实践实行相对人作为案子的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