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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行为无效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06:45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假如手里急需用钱会将自家有价值的物件进行典当,但实践中,典当物所有权的改变不会导致典当权的消除,典当权持续存在于转让后的典当物上,仍然能够确保债务的完成。那么什么是,典当人转让典当物行为无效的承认?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回答。
典当人转让典当物行为无效的承认
一般来说,典当人转让典当物归于《合同法》所调整的生意行为,其效能怎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承认,不得违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则。一起,典当人还应当实行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买受人的合同随付责任。当典当人未实行合同的随付责任时,或虽实行了合同的随付责任,但转让行为或许会给典当权人形成实质上的危害,其转让行为的效能怎么承认。
(一) 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未告诉典当权人也未奉告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因为《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则,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状况,这是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典当人有必要实行。在典当人未实行“告诉并奉告”的责任的状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则,应承认无效。
该无效行为的恳求权,既能够由典当权人行使,也能够由受让人行使。典当权人恳求承认转让行为无效后,能够依法追回该典当物;受让人恳求承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典当物返还给典当人,一起,能够要求典当人补偿因而所受的经济损失。
(二) 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奉告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前述转让行为不同的是,这儿存在两种状况:一是典当人转让典当物仅告诉了典当权人而未奉告买受人;二是典当人仅奉告了买受人而未告诉典当权人。换言之,典当人仅实行了部分责任。在这样的状况下,典当人转让典当物的效能应为“相对无效”,而非“肯定无效”。一起,转让行为的效能应由典当权人或买受人自动恳求。
在典当人告诉典当权人而未奉告买受人的状况下,买受人不知转让物已设典当,买受人能够自动恳求依法吊销该转让行为,这种相当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则的“吊销”;如典当人转让典当物奉告了买受人而未告诉典当权人,典当权人也可恳求吊销典当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这种吊销相当于《合同法》第74条规则的作为债的保全办法的一种吊销权。
(三) 典当人虽实行了“告诉并奉告”责任,但转让典当物的价款显着低于其价值又未能供给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典当人转让典当物,转让价款显着低于典当物的价值,必定给典当权人形成危害。典当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债务,有权要求典当人供给相应的担保。而典当人回绝或未能供给担保,则典当权人可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则行使吊销权。
经过听讼网小编介绍了典当人转让典当物行为无效的承认解,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知道实践中,典当人转让典当物行为无效的状况有三种: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未告诉典当权人也未奉告买受人的、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奉告买受人的、转让典当物的价款显着低于其价值的。假如你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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